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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千帆:真正行憲就是政改
2012年 11月 07日 00:00    中國窗
 

    編者按:82憲法已屆而立,30年過去了,中國的憲法是不是得到了真正意義上的實施?當下改革面臨的諸多問題,是不是由於對憲法精神的偏離所致?中國的憲政之路究竟該如何走?在現行憲法框架內,激活那些文本上的美好制度,讓它真正有效地運行起來,是不是破解目前改革困局的真正鑰匙?本港《經濟導報》日前專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他直言不諱地指出:尽管過去30年,人大依憲制定了300部法律,但在實際生活中,憲法和民眾生活在許多方面卻是脫鉤的。公民很多的憲法權利,常常遭到侵犯,而且缺乏有效渠道解決。如果將憲法中規定的制度真正運行起來,就是政治改革。

    本報特全文轉發訪談內容。

    

    憲法規定制度真正運行,就是政治改革

    記者:今年是82憲法頒布30年,也是共和憲法100年。在中國改革進入攻堅階段這一特殊時期,作為內地研究憲法的著名學者,您會怎麼梳理這30年來中國憲法發展的一個路徑和憲法在中國現實生活中的作用?

    張千帆:82憲法制定后經過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中國改革是從1978年開始的,當時中國經濟的開放程度以及人們的思想意識和現在都有很大差別。所以,82憲法有一些局限性,尤其是當時中國經濟改革還沒深入進行,82憲法還包含了不少計劃經濟的色彩。以后的幾次修憲,逐步以市場經濟取代了這些計劃經濟的成分:2004年修憲時確立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徵地要給予補償等等,都是非常有進步意義的;在強化法治、提倡人權方面也有所進步。這大致是82憲法文本上的一個發展過程。

    今年是82憲法頒布30週年,也有許多關於憲法是否得到實施的討論。我認為這個實施有兩重意思,一層是形式上的:比如全國人大按照憲法的規定制定了300部法律,這是一種形式上的實施,但在實際生活中,我認為憲法和人民的實際生活還是脫鉤的,公民很多的憲法權利,在很多場合會遭到侵犯,而且受侵犯以后,也沒有一個很有效的渠道去解決。但我們也應該看到近年來公民的憲法意識不斷上升,人們用憲法來自覺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比以前增強了很多。

    記者:關於中國改革的方向,其實現在有很多爭論。而您曾在文章中說,82憲法中已基本確認了中國改革的方向。那麼這個方向具體是什麼樣的?

    張千帆:我認為,這個方向就是82憲法文本上所體現、所要求設立的制度。現在改革之所以出現很多問題,甚至有人懷疑改革的正當性、合法性,就是因為中國的改革光走了經濟改革這一條路,沒有配套的政治改革,改革就變成了跛腳鴨,在很多時候效果就會發生偏差。

    我認為,82憲法中規定的這套制度如果真正運行起來,就是我們所說的政治改革!就能對經濟改革中發生的偏差起到一個很好的糾偏作用。現在之所以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遇到障礙,一些甚至走偏了,就是因為憲法的落實很不到位。中國憲法的最大特點就是以全國人大為最高權力機構,但在實際生活中,各級人大基本還是「橡皮圖章」。國家在這種情况下運行是一定要出問題的。像徵地、拆遷都是引發各種群體性事件的由頭。要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是要讓改革從失衡狀態走向平衡狀態。改革應該有兩個輪子,不僅有經濟改革的輪子,還要有政治改革這個輪子。

    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曾提出要實現黨政分離,黨不能什麼事都管。但現在黨政分離也不提了,黨在全方位地包攬各種事情,它自身的權力得不到制衡,就會走向腐敗。根除腐敗,需要從制度上進行改革,包括黨政分離、黨內民主,把憲法規定的人大制度真正地運行起來,對行政進行監督、司法獨立、司法公正--這樣的一套制度框架才能讓中國遠離腐敗,走向健康發展的道路。

    而這些制度在82憲法中都已經規定好了,只是因為它長期沒落實,才導致了現在改革出現偏差。

    要落實憲法規定制度,人大必須實行民主選舉

    記者:那我們該如何激活這紙上憲法,讓它真正成為國之重器?現行憲法中有哪些制度是急待落到實處以推動當下的改革?

    張千帆:要重新啟動政治改革,不能光靠憲法的這些規定。孟子說過「徒法不足以自行」。憲法本身是沒有生命的,是沒辦法讓自己得到實施的。

    要讓憲法得到實施,在政治上需要有一些前提。需要厘清執政黨的職能和權力結構;最高領導人要有改革的意願,要放弃一些不適當的權力,要在黨內實行民主。改革必須從黨內開始,逐級開始實行民主。基層黨組織、鄉鎮黨組織,村黨支部完全可以實行黨員直選。現在黨的各級領導人是一人獨大,就會出現人治、腐敗等問題。像薄熙來的問題就是這樣。

    要落實憲法規定的制度,首要的是把憲法規定的人大制度落實好,人大要實行真正意義上的民主選舉。全國性的民主選舉一下搞不起來,縣、鄉級人大、村委會、業主委員會、居委會這些基層民主可以先搞起來。基層選民才是最根本的改革動力。

    記者:憲法規定,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但現實中,普通民眾感覺和這一憲法美好規定相距遙遠。您認為,怎樣才能真正地還權於民?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改進的空間有哪些?    張千帆:人大制度沒得到有效實施,是因為我們有兩套最高權力機構,一個是憲法規定的人大,一個就是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執政黨,在這樣的格局下,人大就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比如2011年地方人大選舉,很多積極的獨立參選人后來都銷聲匿跡了,就是因為我們這套組織體系不讓他們發揮作用。

    憲法規定人大是自下而上的,首先由基層選民選舉鄉級人大,再選縣級人大,再選市人大、省人大,最后選全國人大。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執政黨是自上而下的,是從上級命令下來,它壓倒了自下而上,讓自下而上沒有什麼發揮空間。要讓人大自下而上發揮作用,執政黨需要放權、放松控制,不要再進行組織化的干預,這些干預都是違憲的。

    當然,現行的人大制度在制度設計上還有待改進的地方,比如全國人大太大,近三千名代表,每年就開那麼幾天的會,人大代表不夠專職化,等等。

    司法獨立,應該是法官的獨立

    記者:中國憲法規定,審判機關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現實中,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權又受制於行政機關。要推動中國司法改革,實現司法獨立,該如何理順司法機關和人大、行政權力的關系?

    張千帆:依據現在各國的模式,中央和地方、行政和議會的模式比較复雜,但司法的關系很簡單,就是獨立!

    現在司法沒有獨立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我認為憲法在這方面規定得還不夠,憲法只規定法院不能接受干涉,沒有講法官不能接受干涉。另一方面,雖然憲法規定了法院獨立,但在現實中這一點落實也是不夠的。如果市長一個電話打給院長,院長就把案子定了,怎麼能夠審判公正呢?

    司法獨立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是法官個人的獨立。院長、庭長都不能干預法官獨立判案。要廢除法院的很多內部控制,像審判委員會、把法官分成三六九等、各種評比等。法官的晉升可以看業績而不是結創案率,遇到疑難,法院可以開會討論,但意見也只能是參考,而不是替法官把案子判了。

    司法獨立是法官的獨立。可以通過庭審程序和判決書去監督它。現在司法腐敗很厲害,除了行政干預,最大的問題就是司法不公開。中級以上的法院都應該公開判決書,這樣才能防止腐敗,提高判決的質量。同時健全防止司法腐敗的體制。

    我相信通過這些措施中國司法的質量是可以上去的。

    讓人大發揮憲法賦予的作用,防止「惡法」產生

    記者:您認為當下中國社會的矛盾和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很多源於「惡法」的實施。您對「惡法」的定義是什麼?應該如何防止「惡法」的產生?

    張千帆:「惡法」和「良法」劃分的標準是公共利益。「良法」是能夠促進公共利益的法,「惡法」是違反公共利益的法,它只能保護既得利益,幫既得利益攫取公共利益。比如以前的《城市拆遷條例》,允許政府隨便拆遷老百姓的房子,這是典型的惡法。以前的《收容遣送條例》也是惡法,它蛻變成了警察尋租、敲詐勒索的工具。

    那為什麼有那麼多的「惡法」呢?關鍵是人大作為立法機構,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像《城市拆遷條例》,早就應該通過一個公民的財產徵收法,來廢除國務院的這個條例。憲法規定國家的權力屬於人民,而人大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機構。要保證基層的直選,才能讓立法機構真正代表民意。人大不作為,人民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權益的關鍵渠道就喪失了。導致國家制定的法在實際運行中有很多是侵犯人民利益的,有的立法看起來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但在實際過程中也落實不了。要防止「惡法」產生,就要讓人大制度真正運行起來,發揮憲法賦予它的作用。

    記者: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中國實行「依法治國」,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但現實中,卻屢屢出現行政越權、侵權事件。如何改變這種行政權力獨大、行政主導的模式,真正實現依法治國?

    張千帆:這又回到中國的民主化問題上。因為不民主,沒有民主的權力就是獨裁的權力。人大的作用沒發揮出來,沒有任何人去監督行政,行政也不是人大選出來的,而是反過來,是由行政來決定人大代表的人選。所以什麼事都是由行政說了算,它自己怎麼監督自己呢?必須打破這個結構,讓選民來選人大代表,選好自己的行政首長。

    兩三次下來,中國選舉就會走上正軌

    記者:我注意到您曾在文章中高度肯定烏坎事件的意義。有人認為,中國基層民眾的素質較低,民主意識差,不適合一人一票的民主選舉。您怎麼看?那麼中國又適合什麼樣的選舉?

    張千帆:籠統地講,烏坎事件是一個改革例子。對烏坎人來說,自己的土地該怎麼用,他是最有發言權的。它的民主是小規模的,但它是成功的,當然也有一些局限,但這不是由於村民的素質不高,而是在於他們維權的過程遇到了很大阻力,讓他們的民主打了折扣。

    我們現行的基層選舉一定程度上變成了沒有意義的選舉,導致選民不來參加,實踐政治能力就得不到提高,在這種情况下說選民素質低,不適合選舉,是毫無道理的。按照憲法的規定,憲法是信任人民的素質,相信他們對基層選舉是有素質的。孫中山在民國初就開始搞訓政,他認為人民至少有能力把他們的鄉官、縣官選好。胡適在上世紀20年代就說過,民主不是一種抽象的東西,民主是我們在行使民主權利的過程中鍛煉出來的。人民開始也可能會選錯人,但下一次可以把它選對。這個地方的選舉搞得不好,可以學習搞得好的地方。兩三次選舉下來,中國的選舉就會走上正軌。我認為所謂的素質論是剝奪人民權利的藉口。

    人物檔案

    張千帆,1964年1月生於上海。1984年7月獲南京大學固體物理學學士學位,1989 年12月獲卡內基-梅隆大學生物物理學博士學位,1999年8月獲得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政府學博士學位。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政府管理學院雙聘教授,教育部憲法與行政法重點研究基地常務副主任,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主要學術方向包括:比較憲法與行政法;司法制度;中西方政治、道德與法律思想。主要著作:《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控》、《美國憲法與政府體制》、《西方憲政體系》、《憲法學導論--原理與應用》等。

    觀點摘要

    ◆全國人大按照憲法的規定制定了300部法律,但在實際生活中,憲法和人民的實際生活是脫鉤的。公民很多的憲法權利,在很多場合會遭到侵犯,而且受侵犯以后,也沒有一個很有效的渠道去解決。82憲法中規定的這套制度如果真正運行起來,就是政治改革!

    ◆憲政只能從一點一滴做起,只有人民意識到自己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了,願意采取行動,憲法中的某一條才有可能得到實施。憲政在中國是一個社會工程,中國憲政的實現需要一個水到渠成的過程,而現在每一點一滴的行憲訴求,都是構建中國憲政之路的一磚一石。

    ◆根除腐敗,需要從制度上進行改革,包括黨政分離、黨內民主,把憲法規定的人大制度真正地運行起來,對行政進行監督、司法獨立、司法公正--這樣的一套制度在82 憲法中都已經規定好了,只是因為它長期沒落實,才導致了現在改革出現偏差。

    ◆當下中國社會的矛盾和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很多源於「惡法」的實施。為什麼有那麼多「惡法」呢?關鍵是人大作為立法機構,沒有真正發揮作用。人大不作為,人民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權益的關鍵渠道就喪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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