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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須築「防範牆」
2013年 01月 16日 00:00    中國窗
 

    訴訟糾紛關乎管理競爭力

    商業銀行須築「防範牆」

    

    金融海嘯和歐債危機揭開了全球金融機構的管治、貪腐亂象。近幾年來,各大銀行的訴訟量急劇增加。法律風險亦不斷放大。香港商報金融研究中心統計的多個現實案例顯示,無論銀行在法律訴訟中是充當原告還是被告,法律風險事件的披露均會對其股價造成顯著的負面影響。降低法律風險對商業銀行造成的損失,一方面有賴於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銀行自身應開發管理法律風險的技術和辦法,并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香港商報記者 杜潔菡

    

    1 產品陷糾紛 銀行埋巨單

    2004年6月26日出台的巴塞爾協議II規定,銀行必須采用規定的辦法計量法律風險,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爭議而支付的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敞口。這是全球銀行監管機構首次達成共識,將法律風險作為操作風險之一納入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2010年12月頒布的巴塞爾協議III維持了對操作風險範疇的劃分。但在金融海嘯和歐債危機爆發之前,全球商業銀行對於操作風險中的法律風險普遍認識不足。近幾年來,不斷有大型銀行為此付出巨額的代價。

    例如,花旗銀行的股東在2007年提起一項集體訴訟,指控花旗以及包括查克普林斯和羅伯特魯賓在內的前董事,未能充分披露該銀行對各種次貸抵押貸款相關產品的風險敞口,以致許多投資者血本無歸,因為該行出售的投資產品在金融危機期間出現價格暴跌。花旗銀行在2012年12月同意支付5.9億美元,以了結這項訴訟。

    2011年8月8日,美國國際集團(AIG)就抵押貸款證券交易向美國銀行提出了105億美元索賠訴訟,令后者的股價單日下跌20%。投資者的恐慌并非源自於訴訟本身,而在於美國銀行事實上早就知道了AIG的起訴決定,但卻未在AIG正式提起訴訟前向公眾披露與之相關的任何信息。投資者不知道還有多少訴訟威脅正潜伏在門背后,只能用腳投票拋售美國銀行的股票。

    香港商報金融研究中心認為,商業銀行是以信用為基礎的金融機構,當其卷入法律訴訟糾紛時,必將對銀行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如果銀行是原告,說明銀行內部存在管理漏洞或制度不健全;如果銀行是被告,則可能導致直接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說,無論銀行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將給銀行聲譽帶來不良影響,使其市場價值下降。因而,重視并做好銀行的內控管理、降低法律風險,對每一家銀行而言,都具有充分必要性。

    2 中資銀行:重大訴訟披露僅達「合格線」

    中國部分銀行於2010年開始實施巴塞爾協議II,將法律風險納入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之中。不過,在中國內地的監管規則中也有相似的條文,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第二十條就寫明:商業銀行涉及的訴訟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净資產金額1%的,公司應及時公告。正是這兩項條文,構成了中資商業銀行在法律風險披露方面的「底線」。

    不過,香港商報金融研究中心分析16家中資上市銀行年報發現,內地銀行對法律風險中訴訟事項的信息披露大多只滿足於「合規」的程度,即僅按規定披露了銀行作為原告、被告涉及的案件的總數量、總金額,還有一些銀行乾脆沒有對於重大訴訟的信息披露。總體上來看,銀行對法律風險的自願性披露積極性普遍不高。

    從2011年年報來比較,工商銀行對訴訟事件披露信息最為詳盡。其年報中提及,「本行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涉及若干法律訴訟。這些訴訟大部分是由本行為收回不良貸款而提起的,也包括因與客戶糾紛等原因產生的訴訟。截至2011 年12月31日,涉及本行及其子公司作為被告的未決訴訟標的總額為人民幣19.78億元。本行預計這些未決訴訟不會對本行的業務、財務狀况或經營業績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2011年12月31日,本行及/或其子公司作為被告的未決訴訟案件標的金額共計人民幣19.78億元(2010年12月31日:人民幣20.48億元)」。這一段信息除了羅列出該行當年涉及的訴訟案件數量,也簡單地概括了導致法律訴訟的原因,缺點是未披露訴訟的處理結果,投資者很難依據過於簡單的信息中判斷出銀行內部管治上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與之相比,其他上市銀行對訴訟信息的披露更為簡潔。以招商銀行為例,其年報中提及,「就本公司所知,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發生的日常訴訟如下:本公司未取得終審判決的訴訟、仲裁案件總計1187件,標的本金總金額折合人民幣192346.93 萬元,利息折合人民幣35977.20萬元,其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取得終審判決的被訴案件(含訴訟、仲裁)總計140件,標的本金總金額折合人民幣41442.42萬元,利息折合人民幣2558.47 萬元。未取得終審判決的標的本金超過人民幣1 億元的案件共2 件,標的本金總金額折合人民幣39633.19萬元,利息3136.47萬元。上述訴訟及仲裁不會對本公司財務或經營結果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可以說,除了一連串不明所以的數據外,投資者基本無法從中獲取什麼實質性的信息。

    最為簡單的樣板來自興業銀行的年報。該行在法律風險這一項中只有一句話,即「至報告期末,不存在需要披露的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未決訴訟、仲裁案件」。

    香港商報金融研究中心認為,中資商業銀行在年報中已通過專門的章節、固定的格式對訴訟事項進行披露,但主動性的披露較少,僅披露總件數、總金額等信息,對典型案件、訴訟成敗率、未決訴訟、較容易引起訴訟業務、容易產生訴訟的對象、訴訟對銀行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等問題的透明度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3 香港銀行:訴訟管控一筆帶過

    中國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必須披露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內的四大分類風險,香港的銀行業則沒有硬性規定以此四類為準的風險分類,而是以銀行自己情况作出分析,決定要披露哪種風險。因此,在港交所網站可查閱到的上市銀行的年報中,較少看到有關銀行訴訟案件數量和金額的信息披露。

    例如,大新金融集團的年報中只有對訴訟金額準備的披露而無更進一步的信息,年報中寫道:「聲譽風險是指由於本集團之商業慣例、營運誤差或營運表現而可能帶來之負面宣傳風險。這些負面因素不論是否屬實,均可能令客戶產生憂慮或負面看法,削弱客戶基礎及市場占有率或導致耗費龐大之訴訟或減少收入。本集團須判斷是否須按香港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然負債及或然資產》就分銷(但非發行或籌組)結構性投資予某些客戶而確認償付準備。在作出該判斷時,本集團經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最近之償付案例及法律意見后,評估每個或同類訴訟之有關資料及其履行責任須耗費償付之可能性和預計之數額。」

    而東亞銀行的年報則寫道:「信譽風險源自公眾對本集團一宗或多宗營商規則、行為或財務情况的報道,此等報道,不管真實與否,有可能影響公眾對本集團的信息,因而導致高昂之訴訟費用,令本集團之客戶基礎下跌,或業務或收入減少。」

    4 美資銀行:風險告知度最全面

    在重大訴訟事項的信息披露方面,美資銀行堪稱最佳典範。香港商報金融研究中心梳理多家美資銀行2011年的年報發現,這些銀行對於訴訟的披露信息相較於亞太區銀行要豐富得多,描述的內容通常多達十幾頁甚至幾十頁,包括花旗銀行、摩根大通銀行等跨國銀行在內的巨頭們在報表內事無巨細地列舉了銀行當年所涉及的典型案例,披露原告、被告姓名,上庭時間,訴訟原因,還對銀行在不同時間段支付的賠償金額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以總部位於紐約的美林銀行為例,其年報中寫道,自2007年10月以來,在一系列訴訟和其他訴訟中,美林和其附屬公司已被客戶以及個人和機構投資者針對拍賣利率證券(ARS)列為被告。

    這些行動通常聲稱被告:(一)誤導了原告相信有一個深度的流通性市場,(二)ARS未能充分披露其或其關聯者關於為了支持ARS拍賣所作的處置他們個人標的的慣例。原告聲稱當被告和其他經紀人/經銷商停止處置那些「支持報價」的時候,ARS拍賣從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就開始衰退了……

    大量的仲裁和個人訴訟是針對公司,購買了ARS的美林和附屬的政黨正在尋求包括補償和懲罰性賠償總價值超過12億美元的救援,以及在救援中的廢除。

    5 上市銀行須強化法律風險管控

    香港商報金融研究中心的研究結果表明,無論商業銀行作為被告還是原告,股價變動的負面影響都是明顯的,特別是作為原告的負面影響更為深刻。為了控制風險,降低法律風險對商業銀行造成的損失,我們建議中資商業銀行積極借鑒外國商業銀行成熟的法律風險經驗和理念,根據自身經濟特點和經濟法律環境,逐步建立起法律風險管理的體系,從而有效防範和監控商業銀行的法律風險,以及提升自身的整體風險管理水平。

    完善相應法律法規

    中國的法制規範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逐步建立的,因此商業銀行外部法律環境存在較多問題。隨著新的法律出台,目前商業銀行外部法律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但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有關部門應建立法律服務機構,制定相關的結合商業銀行經營實際的法律法規,同時應加緊立法,掃清灰色區域。

    制定風險管理戰略

    巴塞爾協議III為銀行和金融機構帶來了新的挑戰,因為該協議對銀行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更加全面和嚴格的框架。有效的技術是實現風險管理必不可少的工具。根據巴塞爾協議III的框架及辦法,商業銀行需要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建立全面的、敏感性強的法律風險指標體系,以及在實際管理中執行复雜的風險計算辦法。為此,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律培訓,構建具有多方面專業知識的綜合性風險管理團隊。

    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尽管有效的技術是實現法律風險管理必可不缺的工具,但僅僅有技術是不行的。法律風險滲透於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領域和環節,因此,對於法律風險的防範工作不能由法律風險管理部門單獨承擔,銀行的各層級、各部門之間應建立緊密合作的體系,通過制定和在內部管理中推行一系列制度、程序規範,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如此,商業銀行才能主動地控制和預防法律風險,避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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