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名稱:商海英豪
標題:   保護私隱不應有雙重標準
來源:   香港商報
發佈日期:   2013-02-20
作者:  
版面名稱:   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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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設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屬一個獨立法定機構,成立目的是為確保各界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以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

    保護和尊重個人私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應毋庸置疑。可是,最近政府計劃草擬公司條例的新附屬法例,準備於今年5月交予立法會審議,以收緊公眾查閱公司董事名冊,希望加強保護全港現任和前任公司董事的個人資料,卻惹來一番爭議,着實令人感到有點奇怪。

    私隱外泄 眾所不容

    不久前,本港有11間學校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現其網站外泄學生私隱,令超過8000名學生的身份證號碼及學生編號等敏感資料曝光,引起社會輿論的譴責;以往,亦有政府部門因不小心處理文件而令一些市民個人資料外泄,同樣遭到大眾的非議;兩年半前,「八達通」公司被揭發把約二百萬客人的個人資料轉賣給其他公司,更引起軒然大波,不僅全港市民嘩然,更受到傳媒口誅筆伐。

    收緊查冊 合情合理

    上述例子,在在說明市民大眾和傳媒,都認同個人私隱是必須受保護的。但何故政府提出擬收緊公眾查閱公司董事名冊的議題在立法會討論時,有議員以會「削弱公眾知情權,妨礙新聞采訪」理由提出反對?此外,有勞工團體表示,一旦公司出現問題,工人找不到老闆,何處追討欠薪?更有新聞團體聯署促撤修例,表示要「捍衛資訊透明」云云。

    尊重個人私隱,應無階級之分,更不應有「雙重標準」。例如每一家公司的員工個人資料,人事部都有責任加以保護,莫說外傳,連內部同事也不能隨便查閱。身為公司董事,其個人資料按常理也應該受保護吧。但實際情况是:任何人現只要付40元向公司註冊處查冊,就可知道公司每一位董事的完整身份證號碼及詳細住址等。試問,這對全港所有的公司董事是否公道?

    私隱專員公署有關保障個人私隱方面有六大原則,其中第四條列明:「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安,免受未獲授權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所影響」。如此看來,公司董事的個人資料可以任由公眾隨意查冊便得到,根本已經有違保護私隱的原則。

    反對理由 站不住腳

    正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在回應傳媒查詢時所發的聲明指出:「私隱權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個人基本權利。現行公司註冊處的查冊制度,容許公眾查閱公司董事的私人資料,即住址和完整身份識別證號碼,這做法并不理想,因為有關查閱是不受限制和侵犯私隱的。從保障資料的角度看,公共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若被不法之徒毫無限制地查閱,確有可能令資料當事人蒙受困擾和傷害」。

    香港是法治社會,有限公司有限責任,一切都應依法辦事。所以,筆者認為反對收緊查冊的理由均站不住腳。先說「追討欠薪」,是應該向勞工處求助按法律程序追討,還是以人多作武器去包圍老闆住所?如公司帳目不清,可轉告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若老闆「失踪」,也應交由警方追查和處理。所謂「公眾知情權」,是否包括要知道別人的身份證號碼和住址?至於「妨礙新聞采訪」理由更牽強,難道為了方便傳媒查冊,就可以置別人及其家人的私隱和安危於不顧?  香港經貿商會會長 李秀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