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輿論在對斯諾登泄密一事品頭論足的同時,圍繞他有可能從香港被引渡回國的報道便層出不窮。鑒於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一事實,中央政府是否會干預此事,香港在斯諾登有可能被引渡回國的問題上究竟有多大的法律權力,都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而斯諾登個人曾表示,他之所以選擇來到香港,是因為香港積極致力於言論自由并捍衛持不同政見者的權利。
港:擁有引渡決定權
「就香港基本法而言,香港對所有法律事務均有完整的主權。中央政府沒有任何決定權。在法律問題上,只有在既涉及香港,又涉及中國的事務上,中央政府才有決定權。」香港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進一步指出,根據美國和香港現行的雙邊引渡協議,假如被引渡的人是中國公民,而且牽涉到中國的國防、外交以及根本公共利益或政策,香港可以拒絕美國的引渡要求。但是,由於斯諾登是美國公民,因此,這個規定不適用於他。言外之意,斯諾登在被引渡的範疇之內,是可以被引渡的。
美學者:引渡有例外
不過,紐約霍夫斯特拉大學法學院教授古舉倫(Julian Ku)指出,美國和香港的引渡協議中有一個例外,那就是,如果被引渡者被指控政治犯罪,或者要求引渡的國家提出的起訴帶有政治動機,那麼,此人就不必被引渡回國。古舉倫說:「斯諾登可以提出他被起訴的罪名是政治犯罪。不過,這個論據很難說服人。另外,斯諾登也可以提出政治避難。不過他必須證明因為參加某一種族、宗教、社會或政治組織而受到迫害,但是,他并不在這些範疇之內。」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律師德肖維茨(Dershowitz)指出,正因如此,美國政府恐怕不會以政治犯罪的指控,而是以偷竊不屬於他的文件這樣的普通刑事犯罪指控對斯諾登提出起訴。這樣,香港政府就只好將斯諾登引渡回國。
眾多因素有待觀察
目前,就香港的法律以及美國和香港的引渡協議來看,斯諾登是否被引渡回國取決於很多因素,例如,美國是否會提出將其引渡回國,他是否仍會繼續留在香港,美國對他提出什麼犯罪指控,被指控的罪名是否得到香港的承認,亦即香港是否有類似的罪名。這些問題若不明了,引渡斯諾登的問題就只能停留在法律探討的層面。最后,即使香港得到美國引渡斯諾登的請求,香港法院仍要根據引渡協議的規定和所掌握的證據作出最后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