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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銀行業 負面十宗罪
2013年 07月 30日 00:00    中國窗
 

    內地銀行業 負面十宗罪

    聲譽風險控制努力遠遠不足

    

    【香港商報訊】記者金研心報道:在當今以經濟為社會活動中心的世界上,銀行絕對是普羅大眾需經常面對,且無法離開的機構之一。

    建立有透明感的、可信賴的銀行業務服務商形象,做好聲譽風險控制,及時消弭負面事件的不良影響,是每個銀行不容忽視的重要工作。然而,就2011年度媒體報道的負面事件看,內地各家銀行面對負面報道所做的聲譽風險控制努力,遠遠不足。

    

    相較於全球系統性銀行,內地銀行的負面新聞及聲譽風險控制更具有代表性。概括起來,2011年影響銀行形象的負面聲譽事件有以下幾類:

    一、銀行內部管理失控 職務犯罪頻頻發生

    銀行職員貪腐行為在銀行的各類負面聲譽事件中,備受媒體關注。尽管報道的事件大多發生在數年前,并在2011年暴露出來或者進入司法程序,但此類事件并不會戛然而止。稍作區分的話,媒體報道的銀行職務犯罪可以分為三類:

    (一)利用職務之便,貪污銀行的資產,不具體針對某個或者某些銀行客戶,損失的是銀行利益。

    (二)侵占或者挪用某些具體客戶的存款,損害客戶利益。甚或兼有這兩類的特點。

    (三)利用銀行的信息通過內幕交易獲得利益,或者利用銀行的職位便利或者其他銀行資源從社會上獲得利益。

    二、銀行卡安全性遭質疑 推脫責任自付代價

    銀行卡被克隆,到底誰之過?常見情况是,銀行將責任推給用戶,認為用戶有密碼泄漏之責任,而用戶無法舉證自身并非透露給第三者。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密碼也只有自己知道,卻被他人盜取銀行卡內的錢款,當事人將銀行告上法庭,最終的調解結果卻都是銀行應給予當事人賠償。

    如果說銀行卡被克隆,銀行因系統原因導致如此的混亂,用戶和銀行都是受害者,大家仍然在同一船上的話,銀行因為種種原因,以自己的有利地位讓用戶資金「不安全」,則是讓用戶不能安心的另一主因,也是銀行「埋葬」自己明天的舉動。既然推出了銀行卡服務,就應當對使用安全負起應有的責任,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推脫責任給用戶,最終還是要付出代價。

    三、電子銀行安全性低 網銀用戶神經受折磨

    曾網傳內地多家銀行外泄客戶的信息,網民更提供了部分截圖。圖片顯示,外泄的信息包括提款卡號碼、姓名及密碼。詐騙短信滿天飛、釣魚網站層出不窮,數萬客戶遭受損失,損失嚴重的單個客戶被騙金額就高達上百萬。

    銀行們相繼發表聲明予以否認,強調自己銀行的客戶信息和密碼安全,更認為有人惡意發布假消息,聲言會追究責任。雖然有些銀行對某些傳聞做了否認,雖然某些事件中銀行和客戶都是受害者,但重建客戶信任,讓客戶安全、放心享用新技術的便捷,銀行方面還需要付出更多、更有成效的努力。

    四、銀行服務意識缺乏 內部細節管理不足

    大廳櫃台人工窗口空空,自動取款機卻排著長隊,只因櫃台不受理2萬元以下存取款及5萬元以下的轉賬業務的理由拒絕辦理業務。此外,銀行理財產品網頁在信息披露寥寥,空白頁面讓消費者喪失對銀行的信任度。

    五、違反法令法規 忽視監管要求

    就境內而言,2011年3月,發改委等部門要求銀行業從7月1日起取消11類34項服務收費。但價格部門在暗訪和檢查過程中,發現多間銀行屬下分行有法不依,多家機構擅自推遲取消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的時間。

    對於境外監管機構,動輒上億美元的違規處罰,內地主管、監管機構也可謂「仁慈」。殊不知,這種「仁慈」,會極大削弱監管的力度,助長銀行有令不行的習慣,增大以后的合規成本。

    六、推銷保險產品 誤導銷售理財

    保險公司在銀行駐點銷售保險產品,為銀行獲得了較高受益。然而在高收益的背后也隱含著不小的風險,讓很多信賴銀行的用戶「誤入歧途」。

    比如,保險業務員在大廳推銷保險,由於有些中老年人文化知識不高,業務人員便通過騙說將其銀行存款轉為保險費用。

    理財產品投訴的問題,依然集中在銀行現場銷售人員的誤導,甚至可以說欺詐式推銷:過分強調「預期」的高收益,對「高風險」的說明、警示嚴重不足甚至有意忽略,致使消費者面對產品巨額虧損是無法接受。

    七、信用卡審核不嚴謹 埋下隱患訴訟頻出

    2011年,各家銀行都將信用卡業務作為重要的利潤增長點之一,加大了銷售力度。於是,商場門口、交通路口、車站、廣場,當然還有銀行營業廳,處處可看辦理信用卡的現場。通過企事業單位集體辦卡,稱為高效的銷售模式。各種禮品,誘惑著并不需要辦卡的神經。

    其中,「被辦卡」成為不少人的親身體驗。如今,眾多學校聯合為該學校新生統一辦理銀行卡,在學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強制開卡,這嚴重地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簡易、快捷」的辦卡方式,也導致了后續眾多的麻煩和訴訟。他人冒用消費者的信息,導致消費者莫名其妙多出銀行卡,消費者只能先挂失再注銷,無辜為此事「買單」。

    雖然銀行提醒人們,一定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然而似乎并不願意在嚴格辦證程序上做得更加到位,因此,放松辦卡的惡果隨之出現。

    八、非群體性負面事件頻發 影響銀行樹立良好形象

    30%-40%不等的攬存增幅指標,3000萬-6000萬不等的個人攬存增量指標,讓客戶經理和支行網點紛紛選擇以0.6%-1%不等的私下回報來「買存款」,由此令存款市場競爭高度惡化。銀行由此產生的成本的最終由百姓埋單。此外,由於銀行內部利益原因而再三推託,無法為消費者立即轉賬,無疑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銀行見到轉賬支票、現金支票應該「見票即付」。儲戶的錢儲戶做主,銀行之間的惡性攬儲競爭不能損害儲戶利益。

    九、銀行收費不合理扣費 罰息遭質疑

    銀行的「創新服務」往往意味著「創新收費」,但本應該得到保護的知情權卻未得到充分重視。

    多家銀行因收費缺乏明示和提前告知,無故扣取費用,遭遇消費者投訴,甚至被以銀行捆綁銷售強迫交易。消費者迷迷糊糊被扣費,知情權被侵犯,最終被告上法庭。另外,「全額罰息」被認為是一條合「法」的規則,也是一條廣為消費者詬病與指責的「霸道條款」。不少人也因為不清楚規則而中招。更有銀行在消費者未激活信用卡的情况下,就自動從其信用卡中扣除了工本費。

    十、房貸利率遭強勢 捆綁銷售視違規

    信貸政策嚴控,成了銀行借機提高收費理由,收貸款手續費、搭售保險、基金和理財產品等強買強賣的情况就開始出現。作為弱勢消費者,除了靜做待宰羔羊,至多也就是向監管部門反映情况,發泄不滿,但監管機構也沒有權利要求銀行一定要放貸給你。

    比如,在房屋貸款中,被強迫辦理該行信用卡,被強迫購買該行理財產品;部分銀行開始加收額度1-2%的「貸款手續費」,「理財顧問費」「融資顧問費」等不合理的費用。不然,銀行則一再拖沓貸款業務辦理;甚至以目前銀行額度緊張為由,遲遲不辦理。房貸客戶遭遇銀行不放尾款,無法如期給賣主還錢,存在違約責任。

    以上則是2011年內地銀行業負面新聞的集中報道,在多則負面消息報道中,內地銀行業監管部門則在2012年推出針對以上行為的整治措施。其中以整治「亂收費」、「捆綁銷售」為重點,推出「七不准」、「四公開」原則;包括不准以貸轉存、借貸搭售、收費項目公開、優惠政策公開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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