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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真的需要集體訴訟嗎?
2013年 10月 26日 00:00    中國窗
 

    有意見認為,香港需要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以強化尋求公義的渠道,以及讓消費者取得更公平合理的和解安排。他們的理據是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經或正在引入集體訴訟,香港何不跟隨?原則上,這似乎是很好的理據。然而,在尋求擴大私人訴訟渠道的同時,我們或會面對濫用訴訟程序的風險,因為法院都忙於處理一些律師利用集體訴訟以圖賺取快錢的申索,法律制度亦會變得不公平、難以觸及,令人難以提出有勝訴的申索。

    集體訴訟代價不輕

    何謂集體訴訟?有關機制如何運作?

    集體訴訟機制有不同的組成方式,但概括而言,該制度容許一名或多名具名的原告人,代表一大班被聲稱受到共同損害的人士或企業提出申索。原告人取得法庭的集體訴訟核證后,便可代表自己及所有成員進行訴訟。

    美國於數十年前推行集體訴訟,當地社會現在動輒興訟。透過深入了解在美國實施集體訴訟的情况,我們或可以更認真的角度,剖析集體訴訟帶來的代價、潜在問題,以及真正的得益者。

    美國最近的Facebook集體訴訟案就是明顯的例子。這宗案件的結果極具爭議性,集體訴訟律師最終取得230萬美元的律師費,而訴訟的成員卻一無所得。Facebook并沒有向集體訴訟的成員支付大筆款項,只同意支付650萬美元,以成立一個其擁有部分控制權的基金會。

    至於現已惡名昭彰的波士頓銀行(Bank of Boston)集體訴訟案,集體訴訟成員在和解中反而要蒙受金錢損失。在該案件中,集體成員獲得2.19 美元至8.76美元補償,但卻要付出多達91美元,以支付850萬美元的集體訴訟律師費,當中很多人更從不知道自己曾「聘請」律師。

    人們通常所持的論點是,推行集體訴訟可提高訴訟的效益,而即使有關制度會令人喪失個人司法權利,對他們造成不公,亦在所不惜。這個論據的根本問題是,「效益」是否足以合理地剝奪《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向我們所保證的基本法律權利。針對這一點,大家亦必須思考現行制度是否真正不足。香港設有多個不同的法院等級,從小額錢債審裁處、區域法院到高等法院等。小額錢債審裁處負責審理所涉款額不超過50000港元的申索,程序規則亦較少,因為大家都認同,涉及較小金額的申索應相對地簡單審理。訴訟雙方亦不可聘請律師出席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聆訊。同樣,這是鼓勵雙方把訴訟代價與糾紛的重要性,維持在適當的比例。

    恐顛覆現行司法制度

    另一方面,假如多人想就同一問題提出申索,他們可以共同原告的方式處理案件,又或開展獨立申索,讓他們自行選擇代表律師及如何提案,而提出共同抗辯者亦然。當多人提出涉及類似事實或法律問題的獨立申索,我們亦有程序一併處理有關申索,或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處理,例如尋求申索合併的命令,或在繼續審理案件之前,就幾個案件釐定一個共同的法律論點。

    最后,訴訟的代價高昂,并非所有被告都擁有雄厚的財力承擔。美國經驗所反映的其中一個弊端,是小企業面對集體訴訟壓力時,有時或選擇庭外和解,以避免承擔高昂的法律費用。此舉無法體現司法公義,而我們也不希望同樣的情况會發生在香港企業身上。

    正如世界上任何司法制度一樣,本港的制度并非盡善盡美,而對於在現今的复雜社會下自然發生的問題,亦沒有萬應靈丹。然而,本港的司法制度一直行之有效。我們的法制源自《普通法》的歷史,集合了幾百年來累積的經驗和智慧,在程序的公正性與糾紛的相對重要性之間取得平衡。

    我們應時刻想方設法,改善本港現行的司法制度。然而,鑒於集體訴訟將會徹底顛覆本港的司法制度,故我們必須反思,集體訴訟是否適切可行。

    香港總商會總裁 袁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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