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香港電視不像惠康百佳,有關發牌事件不是一般抗爭。簡單來說,現時可從「政治決定」和「公平原則」兩個方向檢視這件事。從這兩個方向看,筆者不相信政府的最后決定是「隻手遮天的決定」,分析如下:
一、政治決定:以筆者多年觀察,所有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英國等西方先進國家都暗地里監察媒體。如此推論之下,香港又怎會例外?電視媒體乃比報紙媒體更有影響力的媒體。示威者要求在完全沒政治考慮之下發出電視牌照,豈不是天方夜譚?
二、公平原則:基於公平原則,香港電視有權作司法覆核。但司法覆核的作用主要是監察政府在處理申請的過程中有否越權,牽涉到的大部分都是程序上的事宜,是屬於最表面的審查,完全不會觸碰到內部理據或保密游戲規則等問題。就是搜集到相應的內部證據,法庭也會基於保密理由不予呈堂。然而,現時香港電視仍未提出司法覆核。
筆者反問一句:為何申請電視牌照要經政府審批?這正正是因為電視牌照本身就充滿政治和商業的考慮。示威者對事件的誤讀程度之高,豈不是最情緒化的一個演出?
促進現代化專業人士協會副會長 錢志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