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欄目  
 
   香港商報>>電子報內容>>商報評論
 
法制亂象:關說沒事,揭發有罪
2013年 11月 13日 00:00    中國窗
 

    台北地檢署日前依涉嫌《刑法》泄密罪與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檢察總長」黃世銘提起公訴,關說案因此掀起台灣政壇第二波的震撼。究竟黃世銘是否會因此下台,固然引人關注,但整起事件,正朝向「關說者沒事、揭發者有罪」的方向發展,更讓人嘖嘖稱奇。

    用心良善 程序疏漏

    持平而論,黃世銘在關說案偵查尚未終結之前就向馬英九報告,程序上確有瑕疵。然而,其被檢方論告之后是否被定罪,恐怕就見仁見智了。因為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司法關說案,并不違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黃世銘也沒有泄密犯意。尽管黃世銘處理關說案,程序不周延,確難令人口服心服,但回到泄密罪的構成要件,要論究的是:黃世銘在案件偵查中向馬英九報告,是否真不符合偵查不公開的例外規定?黃世銘多次說明,此案事涉「立法院長」的高層級,就連「行政院長」也無法處理,此種「層級高」的說法,卻不被北檢檢察官所接受。

    其實,黃世銘舉發政治人物關說案件,目的在於揭露犯罪,即使程序確有瑕疵,但用心卻是良善的。台北地檢署起訴黃世銘,起訴書把政治人物涉及關說司法簡化為「個人事項」,將關說司法的利害關系「極小化」,卻將辦案程序的瑕疵「極大化」,并相當嚴格認定監聽資訊公益公開的範圍。以如此不對稱的標準認定黃世銘違法,恐怕也同時傷害了司法。凡此種種體現了,政治關說司法的主題乏人聞問,各方卻在程序的枝節上打得如此「有勁」,豈不諷刺至極?

    就事論事,無論未來法院如何判決黃世銘是否下台,都不能改變關說案存在的事實。換言之,即使黃世銘被判定有泄密罪,并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但關說事實并不因此而消失,當事人自應負起相關的政治與法律責任。更何况,黃世銘犯下行政疏漏,自該負起責任,但他向馬英九報告「立法院長」關說案,是否如檢察官所訴的構成「泄密」罪名,恐怕還有待商榷。

    台灣法制確有問題

    事態發展至此,只能說明一件事:「立法院」真的夠力!檢察官要約詢,馬英九還要盡證人之義務,「立委」不必;「監察院」要調查,「閣揆」江宜樺沒有說「不」的空間,「立委」卻有。這到底是否民主政治監督制衡的道理?

    關說案喧騰已兩個月,黃世銘四面楚歌,刑事、行政懲處齊發。然而,反觀「立法院」對自家人關說司法,又作了什麼處理?會出現如此荒謬的發展,除了奇特的政治情勢使然,主因也在於現行法制對於沒有對價關系的司法關說并未科以刑責。因此,要從法制上論斷王金平、柯建銘司法關說案的是非,僅剩「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的自省一途。

    但從9月16日柯建銘自請調查以來,「立法院」的因應,卻始終以政治考量為重,缺少是非觀點。柯案不僅拖了一個半月才付委,柯建銘在宣稱願意接受「任何形式調查」的同時,卻在提案中留下但書,不免令人懷疑,柯此舉只是為了唱「獨角戲」,同時另辟政治戰場批馬罷了。從「立法院」過去的紀律來看,最后極可能以「和稀泥」的方式收場。

    尤其弔詭的是,柯建銘近日宣布要發動修改五法,其實社會大眾最期待的,應是兩項民進黨團沒提到的法:一、「立委」不得關說司法的規範,應在「立委行為法」中明訂罰則,才可堵住「有法無罰」的漏洞;二、對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應在刑法、法院組織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中增訂,杜絕有權勢者任意關說、干預司法或個案。

    總之,關說案演變至今天如此這般的梁歪柱斜的情境,充分顯示台灣的法制確有問題。民進黨只看到特偵組的越權,卻完全無視於政治對司法的侵害,堪稱是選擇性的盲目。尤其若關說案輕輕發落,而泄密罪卻從重處置,怎能讓天下人心服?

    台灣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教授 潘錫堂

    

 
(來源: ) 編輯:
 
商報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