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即將展開特首普選的諮詢,這在本港的政制發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然而,政改又是一個高度复雜的議題,一百個人隨時有一百個不同的意見,要尋求共識極為困難。因此,在正式開展諮詢前,社會有必要先明確兩大普選的原則,普選才有望水到渠成,其中,一是普選方案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二是普選方案必須符合本港的憲制地位,不能出現與中央對抗的特首,社會各界對此宜盡快建立共識。
普選法律路徑明晰
事實上,中央對於在本港落實普選的決心是不容置疑的,部分反對派人士不斷散播謠言,指中央無意落實普選,不但是含血噴人,更意圖為普選制造人為的阻礙。在香港實行普選是中央政府首先提出并在《基本法》中作出規定的,中英聯合聲明中并沒有提及普選問題。《基本法》最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正式通過,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要由普選產生的法定目標。中央對香港實現普選,作出了莊重的法律承諾。回歸后,中央采取務實措施,穩步推進香港民主發展。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解釋「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明確了香港政制發展的法律程序,香港民主循序漸進向前發展邁向普選的法律路徑更加明晰。
要落實特首普選,首要是必須嚴格按規定辦事,這個規定就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基本法》是特區一切權力的來源和所有制度的根基,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從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况出發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制度,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嚴格按《基本法》辦事,在《基本法》的軌道上討論普選問題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處理香港普選問題的唯一依據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而不是國際公約。《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制訂,必須嚴格遵循上述規定。
普選制度要適合港情
在本港落實普選,并不能天馬行空,或是照搬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制度和經驗,社會必須清楚本港的憲制地位。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不是一個國家或獨立的政治實體。普選制度設計必須符合香港的這一法律地位,不能把香港的政治體制安排簡單地與一個國家相比。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同時要對中央政府和特區負責。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當行政長官是由特區的法律地位決定的,也是《基本法》的內在要求;所以必須確保與中央對抗、企圖改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因此,本港的普選特首制度,必須按照本港的憲制地位設計,防止出現與中央政府對抗的人士擔任特首,并非是人們的善意期望,而是制度及憲法的要求。
只要明確本港普選的兩大原則,社會各界才可以在這個基礎上提出不同意見,凝聚共識。必須注意的是,全世界都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制度,也沒有唯一的標準,只有適合香港本地實際情况的普選制度才能真正維護香港的整體利益。任何民主制度本身沒有好與壞的問題,只有適合不適合本國或地區實際情况的問題。推行民主不能不顧現實、脫離實際,以犧牲國家或地區的政局穩定和社會安定為代價,照搬西方國家的政治體制誠不可行。在香港推進民主,實行普選必須以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為根本出發點。任何違反這個出發點的方案,都不符合香港的核心利益。
何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