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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普選保繁榮
2013年 11月 23日 00:00    香港商报
 

    依法普選保繁榮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界人士午餐會上的講話(全文)

    

    非常高興能與各位朋友見面,感謝林鄭月娥司長給我這個機會和榮譽講幾句話。那麼,講些什麼呢?來到香港,自然要講香港的話題。香港的話題很多,當下最熱議的可能是政改問題,請允許我就此發表一點看法,與大家進行交流。

    我留意到,今年10月17日,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在立法會宣布,將在今年年底左右正式啟動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公眾諮詢。我相信大家都有一個共同的期望,就是希望這次公眾諮詢能夠在理性、平和、包容的氛圍下進行,并希望在諮詢過程中香港社會能夠凝聚共識,使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修成正果」,順利實現。

    普選是一個既簡單又复雜的問題。說它簡單,是從選舉形式本身來講的。如果讓在座的各位不要考慮各方面因素,就普選講普選,寫出一個普選方案,大概不用一頓飯的功夫,大家都可以完成作業,有的人還可能超額完成任務,寫出兩個、三個。說它复雜,是從現實政治角度來講的。不少國家到現在還沒有實行普選,有些國家用了百年以上時間實現普選;就是在實行普選的國家或地區中,也難於找到兩個完全相同的普選制度,可謂千差萬別,各有特色。世界民主發展到今天,西方國家稱為普世價值的東西,為什麼會如此复雜、這麼難於處理呢?這是因為普選本質上并不簡單,它觸及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種族、宗教等社會條件和各方面的深層次問題,雖然理論上有巨大的優越性,但現實中不乏巨大的風險。不顧客觀條件而推行普選,導致社會混亂,經濟凋蔽,民生困苦,這方面的例子,大家知道的可能比我還多。

    正是由於普選問題關系到社會穩定,涉及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起草香港基本法時,社會各界分歧很大,中央對香港實行普選采取了既積極、又慎重的態度。在1985年至1990年香港基本法起草期間,香港市民最關心的問題是什麼?是香港的平穩過渡,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是香港居民的生活方式不要改變,歸結到一句話,就是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在這樣的背景下,香港社會雖然有普選訴求,但社會主流意見是不能急於推行普選,即使要實行普選,也要循序漸進。基於這種社會共識,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根據香港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在實現了香港平穩過渡,實現了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今天,可以說,基本法關於普選問題的規定,中央對普選問題采取的積極而慎重的態度,完全符合廣大香港同胞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也符合國家的利益。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最終要由普選產生,這是基本法規定的目標,2017年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尽管特區政府的公眾諮詢還沒有開始,但從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現有規定看,行政長官普選的基本安排是較為明確的,我想可以把它概括為五點:

    第一,行政長官普選時,需要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這個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來組成。

    第二,任何符合基本法第44條規定資格的人,即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且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并且符合香港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

    第三,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也就是說,要在爭取提名的人當中,按照民主程序由提名委員會正式提名若干名候選人,供全港合資格選民選舉。

    第四,根據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全體合資格選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選出行政長官人選,選舉權是普及而平等的。

    第五,行政長官人選在香港當地產生后,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從上述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確立的制度安排來看,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全港合資格選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選舉權普及而平等。這也是普選最重要的標準和最核心的內涵。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獲得提名的人可以平等地進行競選,被選舉權、被提名權沒有不合理限制。這種制度是公平合理的,從這個角度來講,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普選制度沒有實質的差別。在下一步公眾諮詢中,需要香港社會深入討論的是基本法規定框架下普選制度的具體安排,其中包括: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民主程序、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每位選民投票選舉行政長官人選的具體方式等,只要本着理性務實的態度,求同存异的精神,一定能夠凝聚社會共識,在2017年如期實現行政長官的普選。

    前面我講了行政長官普選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普選沒有實質差別,在這里我也想指出,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有一個重要特點,有一個特殊之處。

    一個重要特點是,行政長官候選人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為什麼基本法要作這樣的規定?其中的一個重要考慮就是均衡參與,使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時都有發言權,克服其他提名

    方式可能產生的弊端,從而提出能得到各方面認可、比較接受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應當說,這個安排充分體現了制度理性,充分體現了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香港各界人士的智慧。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落實普選,就必須堅持這項制度安排,這不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做到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最好選擇。

    一個特殊之處是,這就是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獲得中央授權,享有高度自治。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這決定了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換句話說,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試想,如果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行政長官,他怎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怎麼履行執行基本法的職責?「一國兩制」下中央與特區的良好關系很可能受到嚴重損害,香港繁榮穩定很可能受到嚴重的影響,甚至「一國兩制」實踐都可能發生嚴重挫折。經過前一段時間的討論,香港廣大市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越來越清楚,我希望在未來的公眾諮詢中香港社會能夠就這個問題達成廣泛共識。

    今年以來,中央領導人在不同場合多次重申了中央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落實普選的堅定立場。今年9月,張德江委員長向到訪北京的香港人士說:「關於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中央的原則立場是一貫和明確的,就是必須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積極、穩妥推進香港民主發展,最終達致普選目標。」中央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落實普選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對香港社會各界在基本法規定的軌道上形成普選方案充滿信心。希望香港社會各界人士以基本法規定作為共同基礎,放下心中一切成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最大限度凝聚共識,使普選成為現實,把香港的民主發展推向一個嶄新的階段。

    我的講話完了,謝謝大家。(本文為2013年11月22日中午李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界人士午餐會上的講話。)

    李飛

    

 
(來源: ) 編輯: 吴天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