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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安排須依法節外生枝空耗時
2013年 11月 27日 00:00    香港商报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上周訪港,向有關各方和人士全面準確深入地講解了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法律觀點,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普遍共鳴;昨日,中聯辦文體宣傳部部長郝鐵川進一步指,不贊成「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亦不認同保證某些派別入閘的所謂「馬房論」,應堅持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制度不動搖。

    的確,在落實普選時,法定的行政長官提名途徑只得一個,就是通過提名委員會這一機構來提名。《基本法》第45條清楚列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注意!當中并沒有涉及任何其他提名途徑;李飛便據此解釋,提名權只授予了提名委員會。所以,無論公民提名,抑或政黨提名,以至其他提名方式,都沒有任何法律基礎,由「雙軌制」到「多軌制」,顯然均不符合《基本法》要求。即使無限上綱,將全體約350萬選民都變為提名委員會,只要取得10萬或數萬選民提名便可入閘,有關安排同樣不符合《基本法》要求;因為,提名委員會乃是機構提名,必須反映集體意志,則將全體選民看成提名委員會未必合符機構要求,其中若干比率以至不足3%的支持便能提名也不能反映集體意志。其餘政黨提名、馬房論等等,自然同樣不符合提名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更莫說普選要為個別黨派度身訂造了。

    然而,《基本法》第44條寫明,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港連續住滿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李飛也據此指出,任何人士只要符合當中規定,都可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的確,所有合資格人士均可透過合法方式爭取提名,任何非法違法的提名當然絕不可能。今次政改諮詢的重點之一,就是探討如何具體落實《基本法》的提名安排,成立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并按民主程序作出提名。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便提到「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這無疑提供了提名委員會的組成線索,可以進一步擴大民主成分。至於提名委員會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李飛坦言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必然深受選民取向影響,在機構提名及集體意志的前提下,討論空間依然相當之大。有說法認為,提名程序可分為兩階段,可先爭取提名委員會支持成為「推薦人選」,再由提名委員會正式機構提名「特首候選人」;如何具體產生有關人選,社會各界可作出更進一步的深入討論。

    無論如何,香港實現普選,一切皆源於《基本法》,由提名、普選、到任命的程序皆然。對於《基本法》的理解,誠如李飛所言,社會上出現了「誤言誤語」,其來港目的之一乃希望將政改討論引導至正確方向。特區政府即將開展政改諮詢,在《基本法》等大框架下,社會各界盡可理性務實提出各種意見,卻切莫節外生枝,任何不符《基本法》的討論只會徒費時間心力。唯有如此,香港政制改革才可開花結果,真真正正實現普選目標。

    

香港商報評論員李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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