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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愛國愛港才能落實基本法
2013年 11月 29日 00:00    香港商报
 

    李飛主任在香港發表了題為《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為如期實現普選而努力》的重要講話(下稱「講話)。「講話」用較大的篇幅,論述了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要求。概括起來就是:特首必須愛國愛港,才能落實基本法。

    依基本法辦事

    愛國愛港,香港一直是中國的命運共同體:香港被侵略者霸占,國家就破碎、屈辱,港人就沒有民主、自由;香港回歸17年來能夠發展保持繁榮穩定,享有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民主自由選舉,也因有國家的政策、關懷和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要求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這既是基本法的精髓和言簡意賅的表述,也是天經地義的要求,決不能否定和回避。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十三項職權: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執行基本法、執行中央政府指令、代表香港特區處理中央授權對外事務、提名報請中央任命主要官員、按程序任免公職人員等等。不能設想,一個不愛國愛港的人,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怎麼對中央政府負責?怎麼執行中央依法發出的指令?怎麼代表香港處理中央授權對外事務?這樣的人擔任行政長官,基本法的一系列規定就會成為一紙空文而不能執行和落實。

    基本法第十二條寫着:「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條寫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直轄」和「負責」的規定,就決定了不能經背道離,不能反對中央,更不能與中央對抗,而應與中央同心同德,必須心有國家,行依國法,處處維護國家的主權發展利益。很明顯,那些與外部勢力勾結者、得到「美援」的裂國者,跑到外國國會乞憐干預香港事務者,妄圖在香港搞「茉莉花革命」推翻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核心的中央政府者,都是違背基本法,都不可以選為香港特首。

    中央要行使主權

    基本法的「序言」開宗明義寫道:「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被英國占領」。第一條寫着:「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承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領土和不可分離的部分?承認,就是愛國;不承認,就是賣國。在此前提下,就可以看到:香港回歸祖國這17年來,誰在鼓吹香港「自決」?誰在號召「公投」?誰在勾結「台獨」?誰在挑撥「香港人唔系中國人」?誰仍在高揚殖民地龍獅破旗?若這些人參選特首,他們就會裂土、賣國,基本法便被扭曲、違背。

    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這種任命是實質性的。故李飛強調:「如果普選時,香港不是選出一個愛國愛港的行政長官人選,中央政府怎麼任命他擔任行政長官?怎麼向他交託高度自治的權力?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會允許一個不愛國的人、與自己對抗的人、要推翻自己的人擔任地方首長。」這不是「政治審查」,而因為行政長官是一個政治職務和政治人物,中央政治審查乃是對香港行使主權和依基本法辦事,特首須愛國愛港才能落實基本法。

    

黃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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