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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公民提名」有礙普選
2013年 12月 06日 00:00    香港商报
 

    特區政府正式展開政改諮詢,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強調,《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根據本港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早前已表明,《基本法》列明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她強調,政改專責小組在諮詢期不會評論具體方案,但一旦在過程中看到有意見是違背法理基礎,會作出提點。

    事實上,本港普選已經進入「大直路」,正要各界求同存异,在法治軌道上落實普選。然而,反對派隨即召開聯合記者會,呼吁市民不要被文件限制,新民主同盟范國威更指文件提出提名委員會不容許由個別委員提名,產生候選人,是判「公民提名」死刑,認為社會要對真普選「放弃幻想,全力準備『占中』」。

    明確機構提名

    反對派指,提名委員會不容許個別委員提名,就是「假諮詢」,這是公然扭曲《基本法》。《基本法》早已明確提名委員會是「機構提名」,這并非中央臨時加上的條款,更不是故意針對某些人士。《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不論是按內地法律或是香港普通法的字面解釋,這句話的主體都是提名委員會,而非提名委員會的委員。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

    再將四十五條與附件一進行比較,對機構提名的概念就會更加清楚,附件一表示,特首選舉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提名,與四十五條指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表述有明顯不同,正說明個人提名與機構提名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過去特首選舉參選人只要獲得150名選舉委員聯署提名,即可成為候選人,不用經過整體委員會投票,但日后提名則是提名委員會的整體行為,候選人要由提名委員會以民主程序產生。

    「公民提名」是「僭建物」

    《基本法》對於提名委員會以及機構提名都表達得很清楚,界線和規矩都是白紙黑字,童叟無欺。反對派卻故意提出所謂「公民提名」,并且指諮詢沒有「公民提名」就是假的。然而,《基本法》并沒有所謂「公民提名」的字眼,就是在《基本法》草擬之時,「公民提名」的方案也早已否決,不論是根據《基本法》的字面解釋或是立法原意,「公民提名」都不屬於《基本法》的框架之內,是反對派在《基本法》的條文之外僭建出來,是名副其實的「僭建物」。在香港,樓宇出現僭建,業主必須拆除,如果構成危險,更要立即處理。現在政改諮詢正式開始,關系本港的普選之路,所謂「公民提名」這個「僭建物」對社會有不少迷惑性,當局自然有責任盡早指出其不合法之處,將其排除在諮詢之外。

    最可笑的是一班反對派政客,明知「公民提名」是「僭建物」,仍然要盲目支持,更不惜以「占中」威脅一拍兩散,難道這就是依法辦事的表現?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文件提出提名委員會屬於機構提名,是令人憂慮,擔心會成為篩選工具。究竟他憂慮什麼呢?《基本法》設立提名委員會主要為了確保提委會能夠兼顧各界利益,為社會選出合資格的特首候選人,并非要篩走某些人。當然,反對派心中有鬼、對號入座也是無可奈何。為了令政改討論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當局有必要明確點出一些公然違反《基本法》的方案,以正視聽,否則只會令普選再生枝節,斷送香港的民主。

    

何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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