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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案 莫天馬行空
2013年 12月 07日 00:00    香港商报
 

    何子文

    港府啟動為期五個月的政改諮詢,其中特首普選的七大重點議題中,以提名委員會最為關鍵。政改諮詢小組主席、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日前坦言,香港部分人高喊「一人一票」,「好似欠蒙距甘,但事實上港人的普選權是《基本法》所賦予的,落實普選也就必須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不能『輸打贏要』」。而提委會在特首普選中擔當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有人稱不要提委會而要另設其他方法,已經偏離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有關人等就要解釋他們建議的方案如何符合法理基礎,及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倘有人提出天方夜譚式的建議,特區政府不排除會在諮詢期間作適當回應。

    莫顛覆提委會制度

    很顯然,反對派提出的「公民提名」方案,公然顛覆提名委員會制度,正屬於林鄭月娥口中的「天方夜譚」之列,是《基本法》之外的「僭建物」。如果反對派堅持要提出「公民提名」方案,就有責任提出相關法理根據,否則就是故意為難政改諮詢,意圖扼殺本港的普選。

    特區政府公布政改諮詢,期望社會各界在法理的框架內提出意見,攜手走畢特首普選的最后一段路。然而,反對派卻以諮詢文件沒有「公民提名」為名,將整個諮詢工作全盤否定,拒絕理性討論政改。新民主同盟范國威表示要「放弃幻想,全力準備『占中』」,擺出一拍兩散的態度。「占中」發起人戴耀廷更聲言,政改諮詢文件部分說法有引導性,做法并不理想,他認為提委會必須是「機構提名」只是對《基本法》的其中一種解讀云云。

    戴耀廷說「機構提名」只是針對《基本法》的其中一種解讀,明顯是在誤導市民。《基本法》規定,特首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清楚表明提名是提名委員會的整體行為,是一種「機構提名」,而不是「個人提名」。只要將《基本法》四十五條與附件一進行比較,附件一表示特首選舉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提名,而四十五條則指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這說明「個人提名」與「提名委員會提名」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今年3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已經指出,「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日前來港時,也重申提名委員會須「機構提名」。

    發動「占中」於理不合

    至於反對派以諮詢方案沒有「公民提名」為由,就要發動「占中」,這種說法在道理上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腳。社會人士固然可以在諮詢期間提出不同方案,但卻不能天馬行空,提出的方案應有基本的法理支持。「公民提名」在本質上廢除了提名委員會的武功,違反了「機構提名」規定。反對派堅持「公民提名」,就應該向市民解釋方案如何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然而,反對派至今除了擺出一副對抗的態度外,提出過「公民提名」如何符合《基本法》嗎?從來都沒有。《基本法》并沒有所謂「公民提名」的條文,甚至在當年《基本法》草擬之時,「公民提名」亦早已被摒除在外,從法理上、實際上都是不可行。反對派能夠提出理據支持其方案嗎?

    令人遺憾的是,反對派不但拒絕理性討論,更威脅要「占領中環」,這難道是真心推動普選的態度?還是反對派其實早已決定要扼殺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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