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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泰斗挺村民維權
2013年 12月 14日 00:00    香港商报
 

    法院拒裁案件 涉司法不作為

    法學泰斗挺村民維權

    【香港商報訊】本報9月28日文章《未環評強改路毀生態農業園吉伊通村民損失大索賠難》報道了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滿族自治縣河源鎮板石村村民養殖場被未經環評的高速公路項目破壞卻索賠無門一事,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中國民商法學泰斗、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江平與張廣興、崔建遠等中國最著名的法學專家特為此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指出吉林省高等級公路建設局(高建局)和吉林省交通廳修建營松高速公路給中立農業合作社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應予賠償,高調支持村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主張。高建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則表示,一切以吉林省高院的裁定為準。香港商報記者瀟陽

    高建局存重大過錯

    江平等人認為,首先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修建營松線高速公路未依法妥善處理其與中立農業合作社的相鄰關系,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相鄰方損害的責任。

    他們指出,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尽管修建高速路行為本身不存在明顯違法之處,但在選擇路線方案及處理與中立農業合作社的相鄰關系上,存在漠視其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未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正當程序、未采取妥當措施減少相鄰方的損失等重大過錯。因此,中立農業合作社有權根據有關相鄰關系和環境保護的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中立農業合作社損失巨大

    據悉,自1999年7月開始,為了建立生態農業基地,中立農業合作社通過轉包、直接承包的方式承包經營農田、水庫和林地,投入了大量資金、人力和物力。但該高速公路建成后,造成水域與森林及綠色種植區分離,致使林蛙因高速公路橫穿水庫而斷絕了回山林之路,螃蟹因高速公路噪音而停止了繁殖,最終林蛙和河蟹喪失了充足的林地及田地捕食區,缺乏越冬的足夠規模水域,導致已經投入巨大財力的「林蛙項目」和「生態河蟹養殖」項目被迫下馬。尚在申辦和規劃中的省級森林公園項目和林牧業、家畜家禽項目也被迫放弃。

    「近20個聯營股東投入的全部家當已頓時化為泡影,頃刻之間由脫貧致富到生活沒有任何著落,個個傷心欲絕、人人欲哭無泪。」中立農業合作社有關負責人說。

    江平等人表示,根據雙方都認可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證據顯示,中立農業合作社承包期內(2053年)的預期利潤為97779.08萬元,截至2007年8月6日資產評估價值為4979萬元。中立農業合作社并未向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主張到2053年的預期净利潤,而是以2007年8月6日為評估基準日的現實資產評估報告為依據,主張賠償直接經濟利益損失,合法、合理、合情,應予支持。

    無過錯亦不能免責

    江平等人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相鄰方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不以加害人有過錯和其行為違法性為構成要件。因此,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修建高速公路對中立農業合作社造成損害,即使沒有過錯,也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與中立農業合作社所受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若想不承擔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其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舉證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并證明其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否則就應當對中立農業合作社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主體無關民事責任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本案是因高速公路引發的糾紛,該糾紛既不是相鄰關系糾紛也不是民法意義上的侵權糾紛。相關部門發布拆遷公告、修建高速公路的行為均非民事行為,本案的主體間也沒有形成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故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

    江平等人對此表示,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的行政主體地位及其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無關。在營松線高速公路施工和建設致人損害的法律關系中,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的行政主體資格隱退其后,在與中立農業合作社的相鄰關系致害賠償、環境污染致害賠償的法律關系中,均為平等主體。其營松線高速公路施工和建設致人損害的行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理應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已經給予了有關權利主體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徵地、拆遷的補償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問題,相鄰關系致害賠償、環境污染致害賠償是侵權責任關系中的問題,兩者分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同的法律性質,遵循不盡相同的處理原則及規則。

    中立農業合作社也并非要求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給予徵地、拆遷的補償,而是要求其賠償因相鄰關系致害、環境污染致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即便中立農業合作社另案訴訟請求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徵地、拆遷的補償,也不排斥中立農業合作社關於相鄰關系致害賠償、環境污染致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因此,在相鄰關系致害和環境污染侵權法律關系中,吉林省高建局、交通廳修建高速公路給中立農業合作社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吉林高院拒絕裁判,缺乏法律依據,客觀上造成村民告狀無門,迫切需要有關部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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