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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瓊:超限運輸應視為危駕罪
2014年 03月 14日 00:00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王瑞杰報道:3月12日,本報記者就交通發展問題專訪了全國人大代表、河南交通廳廳長張瓊(左圖)。她呼吁修改刑法,將嚴重超限運輸行為以危險駕駛罪入刑。

    張瓊說,超限運輸是公路運輸「第一殺手」。超限運輸對群眾生命財產、公共設施安全、運輸市場健康發展的危害都是非常嚴重的。據統計,河南2008年至2013年底,干線公路大中修累計投資76.8億元,但是部分超限車輛較多的路段,仍需要進行改造、大修才能恢復路况。干線公路危橋改造累計投資21.5億元,改造橋梁1893座,占橋梁總數的18%,但仍有危橋351座,2.8萬延米,據估算其中75%危橋是由於超限車輛引發,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6億元。

    她認為,嚴重貨物超限運輸行為和追逐競駛、醉酒駕駛一樣,應屬於危險犯罪。這類犯罪立法者根據其生活經驗或社會常識,將這些經常發生的不法行為直接規定為一種危險狀態,一旦行為發生,就認為其具有某種典型之危險性并可因此直接定罪處罰。嚴重貨物超限運輸行為的主觀方面,應是明知自己的嚴重貨物運輸超限行為會對公共安全造成極大危險,卻仍然放任自己的行為,應為故意,這與原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相符。

    對此,張瓊建議,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修改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進行貨物超限運輸,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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