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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商機簡訊
2014年 04月 28日 00:00    香港商报
 

    土地政策:商業用地彈性出讓

    兩個經濟開發區土地出讓將打破國內目前以法定最高年限一次性出讓使用權的制度,實行彈性年期。目前國內商業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而《意見》提出,實行商業用地彈性出讓政策,對新增商業用地可分別設定10年、20年、30年、40年的出讓年限,切實減輕企業用地成本,特別是將大大減輕企業前期投資的壓力。

    此外,還將推進項目用地帶方案出讓政策,幫助用地單位及時掌握土地利用指標和科學規劃。允許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或者作為合資、合作的條件,支持兩個經濟開發區內企業盤活土地資本,拓寬企業發展能力。

    財稅政策:設立股權激勵專項資金

    《意見》明確提出了自治區層面和兩個經濟開發區層面的財稅支持政策:要求自治區、兵團和兩個經濟開發區所在地(州)要加大支持力度。同時設立專項發展資金,并在其中設立股權激勵專項資金,用於產業扶持、人才激勵、科研資助、創業扶持等。特別是股權激勵專項資金的提出,將極大地吸引并激勵科技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在兩個經濟開發區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貢獻。

    全額留存兩個經濟開發區2012年至2021年10年內的地方財政收入(包括地方稅收)。由各區管委會制定管理辦法自主使用,扶持園區建設和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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