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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匯率出口術找換店投訴倍升
2014年 06月 17日 00:00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呂文蕙報道:隨着旅游商貿迅速發展,本港對貨幣兌換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消委會去年接獲97宗有關找換店的投訴,較前年增加近1倍,今年首5個月亦接獲29宗投訴,涉及金額逾39萬元。消委會提醒消費者,不要單靠找換店口頭匯價來進行貨幣兌換交易,交付現金前,更應留意净匯率是否已清楚列明於交易單據上,以防他們以不法手段圖利。

    問匯價美元7.75兌換變7.5

    消委會去年3月接獲陸先生投訴,指他拿着3800美元到一找換店詢問職員當日美元兌換港幣的匯率,職員稱匯率為1美元兌換7.75港元。陸先生同意交易后,店員把28500港元交給他,但卻沒有發出收據。陸先生離開找換店點算后,發現收到的款項較職員聲稱的匯率少950元,於是立即折返匯率店,店員辯稱早前提供的匯率為7.5港元而非7.75港元,最終只同意把匯率提高至7.55港元。

    陸先生仔細觀察找換店后,發現店內沒有按《貨幣兌換商條例》規定,設置匯率牌價,於是報警并向消委會投訴,要求找換店取消交易并退還款項。經警方調查后,該店涉嫌違反《貨幣兌換商條例》,被檢控及罰款。

    內地旅客朱先生前往本港一間連鎖式經營的找換店查詢人民幣兌換港幣的匯價,店員口頭回覆:「127。」朱先生把8000元人民幣兌換為港幣,店員迅速把9016元港幣放在櫃面,在投訴人未能及時細閱收據內容下,便催促他在單據上簽署。

    完成交易后,朱先生才發現收據上列明的兌換率是1.127而非1.27,他不滿找換店的誤導手法并報警求助,并向消委會投訴。經會方調停后,找換店同意把匯率調高至1.2,投訴人被邀親自前往該店取回584港元的差額。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系小組主席許敬文提醒消費者,尽管貨幣兌換業務已受規管,但消費者亦須承擔交易詳情的責任,如遇上任何疑問,消費者不應簽署任何交易單據,并可拒絕繼續進行兌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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