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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企業申請專利應詳述減爭議
2015年 01月 29日 01:13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李素瑩報道:港府現正就專利制度進行檢討,貿發局於早前舉辦的「亞洲知識產權營商論壇」就2014年亞太區的知識產權案件作出評選及討論。與會者指出,近年多宗知識產權案件不只在於物質性產品,其中分別涉及「建築工程方法」及「藥物治療方法」的專利權案件,控方均告敗訴。有法律界人士提醒,企業為其發明申請專利時,宜對發明品的獨特性及具體使用方法詳細列明,以便在侵權案件中減低爭議性。敗訴案例具示性

  inCompass IP首席及專利律師Owen Gee介紹說,2012年在香港高等法院一宗有關建築工程專利的案件,涉及一名原告及兩名被告。當中,新昌營造取得港鐵高鐵工程中,一項南昌站樁柱移除工程的總承建合約,新昌將該項目外判予SNE Engineering Co.Ltd。在該工程里,SNE使用的技術是將一條楔探入地下鋼樁并轉動,從而抽出鋼樁及將之破壞。惟及后,由於工程進度遜於預期,新昌準備終止與SNE的合作。SNE於合約終止前,先就其樁柱移除技術申請短期專利,并獲得批準。

  新昌將工程改判予占記機械,并繼續以楔探入地下鋼樁及抽出鋼樁,SNE隨即控告新昌及占記侵權采用了其樁柱移除專利技術。法院在審訊中主要考慮SNE的專利申請中,對專利技術的說明細節,并最終裁定SNE敗訴。判決指出,SNE未能具體證明有關技術的獨特性。當中,工程是否使用楔作為固定工具是專利的重點,但有關專利未有描述圓形楔是作為切割或固定工具。專利說明中,對具體技術的說明也不足,即使是具資格的工程人員,也未必能按照該專利說明而掌握該技術。倡培養高端專利權人才

  Gee認為,此一案例別具啟示性,提醒專利持有人在撰寫專利文件時必須具體地描述其技術的獨特性,把各個細節、設計、工程程序詳細說明,指出有關技術如何有別於其他技術,證明其原創性。

  許多國家均有專門撰寫專利文件的專利權律師,香港尚未興起,專利文件一般只由普通律師撰寫,是明顯落后於不少國家,而上述案例也證明了專利權律師的重要性。香港現時沒有本地的專利「原註冊」制度,只有「再註冊」制度,即是在歐洲地區註冊后才回香港「再註冊」,而港府現正就原註冊制度作出檢討。Gee期待有關制度的改革,并希望香港能培養更多高水平的專利權人才。

  除了工程技術的專利,今年初一宗在澳洲審結的案件則對藥物「治療方法」的專利權予以確認。制藥企業賽諾菲安萬特(Sanofi-Aven-tis)澳洲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總監Rebecca All-sopp介紹說,賽諾菲將藥物Leflunomide應用於治療牛皮癬,并於1997年取得此一治療法的專利。2008年,賽諾菲控告另一藥商Apotex,指出對方將Leflunomide應用於治療牛皮癬性關節炎,是侵權行為。控方指出,一般情況下,牛皮癬性關節炎患者會出現牛皮癬徵狀,Apotex使用Leflunomide於牛皮癬性關節炎,也將同時應用於牛皮癬治療。惟在Apotex的產品說明中,Apotex明確地排除了其產品可應用於牛皮癬性關節炎,故辯方稱,產品并無侵權。治療方法專利權將掀熱議

  澳洲聯邦法院裁定Apotex侵權,Apotex上訴,聯邦法院維持判決,Apotex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的特別許可。高等法院最終裁定,「治療方法」屬於專利發明,應受專利權的保障,但在Apotex的產品說明上,并無指出該產品可應用於牛皮癬治療,故Apotex并無侵權。

  眾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Lisa Talidoros認為,是次裁決對「治療方法」的專利保障作出重要的先例,估計日后將有更多關於「治療方法」專利權的討論,例如手術方法等的專利等。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徐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