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 订阅服务 | 广告服务 | 电子报 繁体 | 简体

 
 

   
 



香港商報>>電子報內容>>重點關注

阿里巴巴:指控無依據
2015年 02月 04日 00:00    香港商报
 

 

   美7律所訴IPO誤導

    阿里巴巴:指控無依據

    【香港商報訊】2015年初,阿里巴巴一再升級有錢任性尺度。陶寶店小二與中國國家工商總局的「口水戰」引發后遺症持續發酵,在美被指控發布誤導性聲明并隱瞞受到監管調查,遭到集體訴訟。「阿里巴巴認為,最近提起的訴訟中的指控是沒有依據的,阿里巴巴準備積極為自己辯護。」3日,阿里的公關部門一位負責人就此訴訟回覆媒體查詢。

    IPO文件誤導投資者?

    媒體披露,根據該案原告美國律所波默朗茨(RobbinsGellerRudman&DowdLLP)提供的起訴書复印件,起訴阿里巴巴的理由為,在距該公司上市僅兩個月的2014年7月,阿里巴巴高管曾與中國國家工商總局會面,后者對該公司可能存在非法商業行為表示出顧慮,而阿里巴巴未曾披露這一事項。這一切,都源於阿里與國家工商總局的一場「口水戰」。時至今日,阿里已與國家工商總局「握手言和」。國家工商總局發言人強調,此前網監司發布對阿里巴巴行政指導的「白皮書」,實質是行政指導座談會會議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美國律所并不買賬。除了阿里,前述訴狀更是把矛頭直接對準了阿里高層,將董事局主席馬雲、副主席蔡崇信、CEO陸兆禧、CFO武衛也一并送上了被告席。這場集體訴訟有7家律師事務所介入。

    在本次訴訟中,阿里巴巴被控違反美國1934年證券法案的第10條b款和b款第5項規定,包括「對重要事實作不實陳述,或省略重要事實,以致在當時情境下,使人產生誤導」,以及根據第20條(a)款的規定,「就公司中的職位和其所持有的阿里巴巴普通股所有權而言,自然人被告在阿里巴巴的違規操作中負有責任」。

    北京郝俊波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郝俊波昨天對媒體表示,「此次阿里巴巴的訴訟截至日期為3月31日,在此之前都會有相關律所提起訴訟,在截止日期后,將由法官從投資者中選擇合適的投資者擔任首席原告。因此,目前提起訴訟的7家美國律所也都在嘗試跟進案件,并爭取首席律師資格。」

    法律界人士認為,鑒於美國在規範證券市場以及市場活動方面有非常嚴厲的信息公開法案,這場官司將是馬雲和他的阿里商業帝國面臨的最嚴重危機。

    起訴書摘要

    被告:

    ◆阿里巴巴: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以「BABA」為股票代碼進行交易。

    ◆馬雲:阿里巴巴公司首要創始人,在相關時期一直擔任該公司董事會主席。

    ◆蔡崇信:阿里巴巴公司合作創始人,在相關時期一直擔任該公司董事會副主席。

   ◆陸兆禧:在相關時期一直擔任該公司首席執行官,并一直是該公司的主管人員之一。

    ◆武衛:在相關時期一直擔任該公司首席財務官。不當行為:

    ◆阿里及其高管在公司的商業運作、財務預期和持續的監管風險三方面作出了失實和誤導陳述。特別是未披露早在上市前兩個月,也就是2014年7月阿里巴巴和工商總局的會談。律師認為這次會談表明阿里巴巴的各種不可靠甚至違法的商業操作已經引起監管注意。

    ◆2014年9月,阿里巴巴IPO后,兩位創始合夥人馬雲和蔡崇信都賣掉了價值數百萬美元的股份。在訴訟期內,由於沒有做出上述披露,阿里股價於11月13日一度高達120美元/股,11月公司還發行了80億美元債。其他問題:

    ◆平台上有大量假貨銷售;

    ◆員工收受賄賂以幫助商家獲得平台上更高的搜索排名和廣告位;

    ◆平台放任商家通過偽造交易提高信用排名;

    ◆禁止商家參與競爭對手的促銷活動訴訟期: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28日

    背景資料

    波默朗茨律所

    據了解,在美國股市,集體訴訟意味著只要告贏上市公司,每個股民都能獲得利益。倘若勝訴,集體訴訟代理律所將名利雙收。美國的中小股民告上市公司一般不用出錢,因為官司一旦打贏的話,和解費的30%左右歸律所。

    據悉,波默朗茨律所由被稱為「集體訴訟教父」的亞伯拉罕·L·波默朗茨創立,迄今已逾70年,在美國享有盛譽。美通社報道稱,尤其在證券集體訴訟領域,該律所堪稱先驅。

    在波默朗茨律所官網發現,其首頁的顯著位置便羅列大量針對著名公司的集體訴訟,上榜企業「非富即貴」,從最近同樣來自中國的聚美優品,英國石油、賽諾菲、美國房地產資本公司、庫伯國際能源公司等赫然在列。在證券集體訴訟案公示一欄中,共有美國國內外企業逾200家,其中出現多家中國企業。

    另據報道,查詢此次起訴阿里巴巴的律所代理過的案件發現,他們是圍攻中概股的「常客」,涉及中石油、新東方、分眾傳媒、蘭亭集勢、世紀互聯、聚美優品、安博教育、龍威石油。這些案件多以和解和尚不明確告終。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郭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