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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被告穿囚服出庭受審
2015年 02月 27日 00:00    香港商报
 

    提65措深化改革強化人權

    最高法:禁被告穿囚服出庭受審

    【香港商報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簡稱《意見》)昨日公布,提出7個方面65項司法改革舉措,涉及法院組織體系、司法管轄制度、法官履職保障、審判權力運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個層面,并設定了具體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值得注意的是,當天公布的《意見》明確,禁止讓刑事被告或上訴人穿著囚服出庭受審,同時還要建立制度讓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司法無立足之地。有分析稱,「禁止穿囚服受審」是對法治精神的遵循,體現出的是對當事人權益的尊重。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

    在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方面,《意見》提出,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對於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囚服受審,最高法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進一步分析,因為一個人作為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對象,他并不是已經確定為罪犯,這樣的人我們不能給他以符號,給他以有罪的標簽,只有經過庭審的辯論以后,才能確定他是不是構成了犯罪。

    完善以審判為核心

    目前,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問題還比較突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層層請示、層層審批,違背司法規律和審判運行規律。

    對此,李少平指出,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審判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本輪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任務。

    圍繞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意見》多措并舉以促進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比如,《意見》提出,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和辦案責任制,健全院、庭長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機制,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要求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創新網絡辦理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實現三類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審公告、文書公布統一在網上公開。

    干預司法記錄可查

    不可否認,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受到不當干預等情况仍然比較突出,有些與體制機制不科學不完善存在很大關系。對此,《意見》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比如,在機構設置上,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在管理體制上,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在保障機制上,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對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

    不過,賀小榮指出,僅僅靠記錄和通報制度還不足以完善這個制度,要進一步加大司法公開力度,這是最關鍵的。同時建立裁判文書的公開說理制度。

    法官懲戒委將面世

    《意見》明確,要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

    賀小榮說,法官懲戒委員會在中國是新生事物。法官職業有一定特殊性,對法官的責任追究必須通過專業組織來進行。「懲戒委員會與紀檢監察機關有所區別也互相聯繫,懲戒委員會對法官作出的鑒別和判斷,對紀檢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具有重要作用。」他說。

    李少平表示,中國對法官沿用普通公務員管理模式,選任、管理等均沒有體現職業特點。因此,《意見》提出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改革法官選任制度,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人選。

    《意見》同時提出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建立裁判文書說理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裁判文書不可能不講理,法官辦案受到領導干預,那他可能把裁判文書說得符合法律嗎?」賀小榮說。

    另外,為優化人民法院職權配置,進一步推動司法權科學運行,《意見》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建立科學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廢止違反司法規律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

    禁對律師歧視安檢

    《意見》還提出,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此外,在完善庭審公開制度方面,《意見》提出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公示與預約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且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已有條件範圍內,優先安排與申請旁聽者數量相適應的法庭開庭。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應當設立媒體旁聽席,優先滿足新聞媒體的旁聽需要。

    「法庭不可能容納無數的人來旁聽,所以我們將建立預約制度。公眾可在網上進行預約,優先保證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比如當事人親屬等參加旁聽。」賀小榮說。

    他表示,由於法院設施的限制,不能滿足所有人旁聽,今后將利用視頻直播、網絡直播等方式滿足社會民眾希望旁聽案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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