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林彬彬、孫晶波報道:2015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宗明集團主席劉宗明(右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政協工作長期處於法律的邊緣地帶,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政協立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起草、訂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用法律規範政協工作,賦予它法定的權利和義務意義重大。
劉宗明說,《憲法》僅對政協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對具體如何界定、權利和義務等無明確下文。1949年訂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已經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所取代。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而成立的政協,與人大、政府等機關相提并論。但人大、政府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而政協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原則規定和自身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缺失法律依據。政協章程和規定對人民政協的內部約束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由於它屬於組織內部章程和規定,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對外則起不到任何制約,替代不了國家法律的作用。由於無法可依,造成政協工作力度不夠。政協活動涉及其它社會主體時,其它社會主體可以拒絕,有的回答委員議案敷衍了事。這種「說了也白說」的境况是政協行為缺失法律依據的結果。
劉宗明建議,起草、訂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明確政協的性質、地位、作用、職權、組成、任期;全體會議、全國委員會、地方委員會的設立辦法;參加政協單位和委員的義務;委員推舉辦法;委員言論免責權;建議、批評、調研、視察權等,使其成為指導政協開展工作、約束政協組織及其人員的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