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周偉鳳報道:「權力的任性可以理解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也可以理解為權力的越位、錯位和不到位,但是比這個更可怕的是權力對法律任性的解釋,形成的任性規定,制造出適合權力尋租的工具。法不作為,權就容易亂作為。」10日,各代表團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時,全國人大代表、泰豪集團董事會主席黃代放(左圖)表示。
他舉例說,「10年前中國環境法提出了修改,到現在才修改完,而這期間環境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按理有一些關鍵的條款應該及時修訂,今天的生態環境就可能不是這個樣子。」
他補充道,中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早已實施,其中有一條是關於投資者可以取得合理的回報,但對於「合理的回報」至今沒有作出明確的解釋。此外,2008年中國實施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享受15%稅率。但此前,關於享受國家政策予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理解,各個地方不一樣,有的地方以15%減半,有的地方則以25%減半,這給企業造成了繳稅困惑。
為此,黃代放建議,應將稅率納入稅收法定的內容中去。「稅種、稅率、稅徵都應是稅收法定的內容,否則就容易導致收稅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