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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企業破產法迫在眉睫
2015年 06月 15日 08:47    香港商报
 

    市場「清道夫」有心無力
    修訂企業破產法迫在眉睫
    在2012年溫州設立金融改革試驗區后,溫州成立金融審判庭,除涉及正規金融領域案件外,還囊括民間借貸以及破產案件審理。作為溫州金改的一大力作,溫州法官自然就成為了地方金融改革最前沿的實踐者與觀察者。
    記者實地走訪了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法官鑒言,破產法的精髓是保護而不是破壞,因資金鏈、擔保鏈出現債務危機的企業可通過破產重整來保護權益,為誠信企業家二度創業打下信用基礎。但中國2006年修訂的《企業破產法》使破產功能不能正常發揮,導致破產效率低下,目前破產簡易化程序及破產保護機制需進一步完善,這對實現企業優勝劣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化解金融風險、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具有重要意義。香港商報記者 邓建乐
    現行法律難實施
    公開數據顯示,2012年,溫州有9000多家企業吊銷、注銷,其中有部分符合破產條件,但2007年至2012年整整5年,溫州市法院共受理的破產案件僅51件。2010年至2012年的3年時間里,溫州受理的破產案件中,具備破產原因的企業與實際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數量比為500:1,大量不能執行的企業基本都沒有退市。溫州市中級法院民二庭庭長鞠海亭表示:溫州市法院進行過統計,如果按國外破產法的條件,這3年來溫州可直接宣告破產的企業達到了3000多家,但從實際情况來看,絕大多數問題企業既沒有申請破產,也沒有進行資產清理結算辦理注銷手續,成為了僵尸企業以及信用陷阱。
    溫州鑒增簡易破產程序
    國際上,企業破產法被視為「市場經濟憲法」,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的「清道夫」,它的完善程度被視為市場經濟成熟與否的重要標誌。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透露,中國《企業破產法》修訂后效果不如人意,立案數量呈連年下滑趨勢。從2007年7月實施到2010年6月共計審結11313件,之后3年審結的破產數量減少了31.59%。破產法制對市場秩序的積極調整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溫州法院在這幾年的司法實踐中經手了大量的企業破產案件,更早地意識到從制度上根本解決健全企業破產法的現實要求,因此,提出了修訂破產法的建議,即在破產法的現有框架內增加簡易破產程序的專門章節,推動破產案件的審理,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快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以改變中國超過1000萬家企業破產數量不足0.1%的現狀。
    現行破產法清償不公
    現行的《企業破產法》最重大的缺陷有以下幾點:缺失法院宣告破產制度,缺失簡易審理程序、缺失預重整制度、債權人在清算管理人報酬上無決定權、缺失破產管理和協調機構、缺失社會保障、延遲申請賠償、稅收優惠等制度配套。
    破產法只規定當事人申請破產的權力,并沒有規定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職能。這部法律在市場機制正常運行時,充分體現了尊重債務人債權人的私權關系,但是市場機制自我調整失靈狀况下,這種由當事人自由實施的私權關系,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不少負面作用。
    首先是大量名存實亡的僵尸企業不退出市場。許多符合破產標準的企業出於各種原因不進行破產清算,處於吊銷或實際停止經營狀態,導致了大量因執行不能而中止的執行積案,溫州鹿城法院2007年至2012年受理破產企業只有兩家,實際無力清償的案件達1628件。
    其次不利於公平清償,債務人過度負債情况下,眾多債權人為獲得更多的個別清償,不僅不會提出破產申請,反而爭相加快各自的民事訴訟和民事執行,因為執行中的參與分配資產程序采用的是先來先到原則,只有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才有資格參與分配。
    由此引發清償不公的現象,一部分債權人足額清償,一部分債權人零清償。
    法外障礙:政府法院銀行
    「『企業破產法』的實施沒有法內障礙,有的是法外障礙。其中一方面來自政府和法院,一方面來自企業主要債權人銀行。」《企業破產法》主筆起草人曹思源說。從地方政府收入構成來看,「營業稅」和「增值稅」地方留成等與生產經營過程有關的流轉稅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更大,遠超過「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只要本地所轄企業有生產經營收入,即使薄利甚至虧損,地方政府仍有穩定的財政收入。「生產導向型」財稅制度導致地方政府關心企業產值比關心企業利潤更「實惠」,如此利益驅動使政府態度傾向於企業「好死不如賴活著」,不會輕易讓企業停產退出。另外「維穩」壓力、追求政績的要求使得「消滅」破產成為地方政府的選擇。另一方面法院的人、財、物依附於地方政府和人事部門,無法抗衡政府的權力干預,其結果不僅某些時候失去獨立性,還導致了司法權的地方化。比如政府向法院施加壓力,迫使其對應破產沒有任何挽救希望的公司適用重整程序。銀行作為企業的頭號債權人,目前也沒有主動申請企業破產的積極性。寧可貸款展期也不願被追究責任,寄希望追償擔保人連帶責任實現債權,另外哪怕是破產重整案件中定位於挽救企業,銀行的表決權既受到內部報批程序限制,又受制於監管部門條規限制。比如《貸款通則》中「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央行(銀辦函[2001]648號)「未經許可,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銀行即使主觀上願意減免或轉讓債務也困難重重。
    誠信企業家的保護傘
    「大量債務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借款沒有擔保沒有財產抵押,無法保證自身權益,二是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的喘息時間,害怕暴力討債。現行的破產法主要的功能不僅保護債權也保護債務,上述兩點都是破產法可以解決的。」鞠海亭說。
    破產免責和自願破產的立法理念,尤其是破產和解制度和破產重整制度的出現,使得破產法的目標不再以懲罰撒謊債務人為重點,而是給予誠實債務人以債務免除的優待。美國學者指出,「破產法在現今,近乎債務人的救濟手段。破產案件中壓倒多數,都是啟動於尋求司法救濟的債務人的自願行為。」
    為了促進企業認識破產法的功能和作用,正確選擇是否破產,2013年,溫州市大力推行《破產法》,采取加大宣傳力度、簡化審理程式、改變法官考核制度等措施。還曾公開呼吁:「與其跑路,不如申請破產保護。」數據顯示,2013年,溫州全市法院破產案件達到198件,2014年為123件,是往年溫州地區破產案件的10倍有餘。溫州市中級法院金融庭庭長高興兵介紹,去年破產案審結111件,占浙江省破產案件審結52.36%,通過破產審判盤活土地921.9畝,廠房53.92萬平方米,化解不良資產23.94億元。
    經過大力宣傳《企業破產法》的好處,溫州一度出現眾多企業主爭搶有限「破產」指標的盛景,銀行的利息在法院正式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那一天起,即停止計息。
    但是當一些走完破產程序的企業主發現,自身的所有資產和負債都必須充分暴露在陽光下之后,又有相當一部分原本希望借破產「真逃債」的企業主退出了破產申請。《企業破產法》在糾正債務人欺詐行為、檢索債務人真實財產、保障債權人清償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應引入司法保護期機制
    浙江省副省長朱從玖對溫州法院推行破產簡易程序取得的成果表示了肯定,認為這有助於化解溫州當地的金融風險。他建議溫州可以考慮一些更加符合國際慣例、更加符合法治思維,并符合保護所有債權人利益的方法。比如有好的破產保護機制,使得所有債權人即使出了風險心里也踏實,不用去凍結資產划錢,而是有一套很規範的法治程序來約束整個行為。
    溫州副市長王毅認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出事后,知道消息的銀行和債權人就爭先恐后去封資產、封賬戶、做資產抵押保全,這些做法都沒有一個保護期,會形成惡性循環,企業主感覺自己要出事了,就偷偷地轉移資產,剩下不值錢的讓債主挑。
    「制度不保護私有產權,也不保護投資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且銀行的債權也得不到太好的落實,應該引入一個司法保護制度,這一點我們做得不夠。去年最大的破產申請保護企業是柯達,在保護期內誰都不能動它,債權人不能追債,稅收也要延緩償還。在美國法律下,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工會也不能與之談判要求漲工資、罷工。這能讓破產的企業喘口氣。中國目前還缺乏相關法律。溫州金改下一步很重要的研究課題就是與法院合作研究破產保護機制,吸取各方有益經驗。」王毅表示。
    溫州法院為保護身陷擔保鏈、資金鏈危機的企業,現已積極創新「軟查封」方式,保護企業「破產不破業」,對有市場有前景的涉訴優質企業,僅出具裁定書,不查封企業的機器設備、基本戶等,允許企業繼續使用,不影響其生產經營,以保護優良產業,最大限度減少債權債務人的損失。溫州法院相關人士也表示,這種類似財產保全的司法保護機制亟待立法予以確認。
    破產法倒逼企業規範運行
    事實上,破產法不僅能理順債權債務關系,也有助於倒逼企業規範運行。溫州市中級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執行庭庭長陳成榮指出,很多人誤認為企業通過破產就能夠甩掉債務包袱來逃避債務,但破產法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打擊逃廢債。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企業財務的各方面就會受到法院的監管,財產流失也會納入審計,若企業不按公司法規範運作,企業和股東個人財產不分家,則可以追究股東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這樣做的一個重要結果,就是倒逼企業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破產法通過對大量符合條件、誠實守信的企業予以保護,通過破產程序豁免其債務,讓企業退出市場,減少因無數「僵尸企業」存在而給企業和股東帶來的信用陷阱。
    這對溫州當地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有裨益。鞠海亭認為,解決溫州的危機應去除聯保制,同時應該禁止股東為企業貸款做擔保,一旦股東可以為企業擔保,所借貸金額急劇上升,從公司借貸的有限責任擴大到個人借貸的無限責任,債務風險也就呈幾何倍數地增長。
    現行《企業破產法》第43條第3款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破產申請予以受理后,管理人經審查后,若發現其債務人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支付財產破產費用的,可以向法院提請終結破產程序。無財產的企業通過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后,就能合法的退出市場,其未償還的債務就可以不再清償。

 
(來源: 深圳新闻网) 編輯: 庄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