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廣東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昨日公布佛山市順德區「12.31」重大爆炸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情况,經查,有33人應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中不予追究責任1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0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9人,誡勉談話2人,另案處理1人。
去年12月31日,佛山東富華工程機械制造公司發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27.5萬元。
事故發生后,廣東政府迅速成立佛山市順德區「12.31」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廣東省監察廳派員參加了調查組,主要負責對相關監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監管責任進行調查處理,并查處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腐敗問題。經查,有33人應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