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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業務稅付細則要清楚
2015年 07月 17日 00:00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港商內地設廠或分公司的不少,但不少對稅務問題仍然一知半解。例如:香港員工或海外企業派員出差內地,是否停留不超過183天就不用向內地繳付個人所得稅?內地有關「常設機構」的規定,又對港商有多大影響?

    只在港工作和出糧員工,出差內地時間少於183天者,才免繳交內地個人入息稅內地關連公司或子公司一旦被視為常設機構,將有可能要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了遏制跨境逃稅及防止稅收流失,各國稅務機關已有緊密合作及交換情報,企業宜如實報稅每事宜問清問楚,有需要便向稅局備案,因凡事總有例外。

    兩地跨境稅務一直是港商關注的焦點,即使港商進入內地多年,也有不比海外企業清楚的地方。有見及此,香港貿發局便邀請了專家,剖析當中問題和誤解,讓業界作好稅務安排,并進一步拓展跨境業務。

    鄭裕祥:須符三條件才不用交稅

    安勤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經理鄭裕祥表示,市場上一直提到的183天免稅期,主要是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和安排。根據協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中國受户所取得的報酬,只有同時符合3個條件,才不用繳交中國個人所得稅;就是(一)、收款人在一年內於中國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可以是中國納稅年度1月至12月,又或是任何12個月);(二)、有關報酬并不由中國户主所支付;及(三)、有關報酬并不由户主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以最簡單情况來說,只要香港員工是在香港工作和由香港企業出糧(即不是內地關連公司或子公司户用及支薪),出差內地時間又少於183天者,才不須繳交內地個人入息稅,其他情况則要綜合三條件考量。」鄭裕祥提醒,香港企業不要單純以內地停留日數計算,否則因容易出錯而要繳付大筆罰款。不少香港及海外公司便因「計錯數」而被罰,而且除「滯納金」外,補稅罰款也相當沉重。

    他舉例說,去年武漢市便向一家中外合資企業,追回一筆外籍員工個人所得稅,總值2000萬元(人民幣,下同);深圳一家外資企業,亦曾被深圳市地稅局立案稽查,最終責令公司補繳外籍員工個稅83萬元,更要對少扣繳稅款,繳付達50%逾41萬元的罰款,即共罰120多萬元。

    勿輕信中介 凡事每事問

    鄭裕祥指出,港商另一個要留意的地方是「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這一概念。因為內地關連公司或子公司,一旦被視為常設機構或實際户主;即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有PE的性質,又或有向香港出差員工或海外派遣員工支付報酬等等,將有可能要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風險一定要仔細研究。近年,中國稅務機關對於避稅查抓的相當嚴謹;稅務總局更頒布文件,指要加強對常設機構負擔外籍個人報酬的監管,以防範濫用稅收協定。

    不少港商都曾問,公司、人員及文件都在香港,內地稅局如何查出逃稅?鄭裕祥指出,不要輕看內地稅官,他們比想像中聰明,若港企在內地設有子公司,便很容易在勞動局取得其工資表、明細帳及傭工合同等資料。「稅局也會用同業的稅務資料,與被懷疑公司作客觀比較分析,不難估算出問題企業的工資水平和稅收貢獻。」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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