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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公務員樓重建開綠燈
2015年 07月 22日 00:00    香港商报
 

    當局較早前曾為「公務員樓」的重建問題發表一份研究報告,結論主要有三點:一是很難動用公帑補貼重建;二是建議房協出手收購和補地價,改建居屋,但應要以「不虧蝕」為原則,且須百分之百業主同意;三是參照「需求主導」模式,相關業主能集合到五成或以上業權,便可向市建局提出申請,如市建局能協助集齊八成業權,便可聯合售予私人發展商進行重建。

    說到底,當局所提出的建議,還是關卡重重,難怪在立法會上被一些議員質疑那是「不可能的任務」。而且,報告上一句「很難動用公帑補貼重建」,似乎有意拿公帑作為政府置身事外的「擋箭牌」。

    地未盡用 浪費資源

    當中,反映出一個很奇怪現象:特區政府常說要解決香港「屋荒」,但一再強調土地難求,尤其市區土地;但另一邊廂,香港現有173個已解散而未重建的公務員合作社的樓宇(俗稱「公務員樓」,大多位處市區),絕大部分的業主均希望政府能夠早日收樓重建,本應是求之不得,可是當局至今仍未能拿出一個好方法來處理,任由這些樓齡高、層數少、又沒有升降機的「公務員樓」繼續占用着珍貴的市區土地,這算不算是一種資源浪費?

    當局稱研究結果顯示,在173個合作社地盤中,只有85個(約半數)具有重建潜力,即使這些地盤全部重建,最多可獲約23萬多平方米額外樓面,如以重建后每單位約五十平方米計算,估計净增長為4000個單位。上述數據,雖然與以前估計把所有「公務員樓」重建,可提供96.3萬平方米總樓面面積的預算有距離,但可增加4000個單位也應要爭取,豈可嫌少?

    「公務員樓」是上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出現的產物,是當時港英政府為公務員提供的一項住屋優惠政策,性質與現時的居屋有些類同,但限制方面更嚴謹,規定土地及樓宇業權歸合作社(由公務員自行組合而成),社員如非中途離職,可享有終生居住權,過身后居住權亦可轉移至直系親屬,例如配偶和子女。尽管政府后來已放寬了一些業權限制,但由於還有其他的因素和補地價等問題,令「公務員樓」重建條件仍是掣肘多多。

    特事特辦 利社惠民

    這類超過半世紀樓齡的「公務員樓」,現時情况是:一,有三至四成單位因業主早年移民而長年丟空;二,仍在居住的業主,大都是年事已高的退休公務員,因沒有升降機,令他們上落不便,被迫留在家中;三,由於屬舊樓,要定期維修保養,費用不菲,成為已退休業主不輕的財政負擔;四,因樓齡高及業權比其他私人樓宇复雜,銀行一般不作按揭,很難轉手;五,私人發展商若想重建,除了要付收購價,還要補繳高昂的地價,成本太高,故提不起興趣。

    其實,大半世紀前港英政府為了穩住公務員隊伍,把一些屬於公共資源的土地,以特別優惠的政策來協助公務員解決安居問題,所以才有「公務員樓」的出現,可算是「特事特辦」。當年的因,是今天的果,現時「公務員樓」重建問題陷於困局,最關鍵是土地和樓宇業權复雜,但只要特區政府同樣「特事特辦」,在「業主同意」的比例上略為降低門鑑,以及在補地價方面酌情松綁,這個困局應可打破。

    須知道,「公務員樓」一旦可以重建,既回應了相關業主多年的訴求,同時有助紓緩市區土地不足和增加房屋供應,一舉三得,利社惠民,相信公眾都會認為是一項德政,不會為是否有公帑損失而錙銖必較。因為此舉等於把市區土地的潜能釋放出來,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肯定比庫房收少些補地價費用的作用大得多。這條數,不難計吧。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長 李秀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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