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投入周期長、投資額大,這對地方政府選擇合作投資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從長遠角度考慮投入和產出,正確處理好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關系。專家指出,在PPP模式中,政府具有雙重身份,除了是參與者以外,還是監管者。無論是項目本身有現金流(即穩定收入來源)還是沒有現金流(收益不好),政府均應當對公共服務的價格和質量進行持續監管,確保老百姓享受到質優價廉的公共服務。
事實上,作為新生事物,PPP項目對政府的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防城港市市長何朝建認為,對於PPP項目,政府一方面要監管社會資本是否存在暴利,另一方面要監管項目建設的質量。面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問題時,政府部門一定要有「一票否決權」式的話梧權。因為PPP項目的實施質量直接關系PPP成敗,在項目籌劃、談判對接、合同簽訂、項目實施等各環節,必須做到依法依規,絕不能以推進PPP之名,行違法違規之實。那樣一來,政府到頭來肯定是得不償失。
一些地方政府領導稱,類似垃圾處理、污水處理、自來水處理、道路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有些社會投資者極有可能會為了逐利,而利用項目自然壟斷屬性亂收費、高收費,監管不到位,必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有專家指出,PPP必須防範出現隱性債務風險。PPP純粹就是政府負債的一個變種,因為對準公益項目通過PPP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債務,從資金而言只是改變政府現金支出的時間,而債務性質并沒有發生改變。所以,如果一個項目的財政補貼額度太大,就不要做PPP。沒有必要把地方政府有限的資金用來補貼投資者,這樣反而會增加政府的債務,甚至造成巨額隱性債務。
業內人士認為,PPP模式作為中國市場化改革的一個縮影與集中體現,其成敗是由多方面的改革成敗共同決定,相關的法制建設、價格市場化改革、地方政府角色轉變與能力建設等,都帶來了一定的不確定性。社會資本、金融機構仍采取較為審慎的態度、市場尚處在變軌的「換窗口期」,作為地方政府,在控制整體風險的同時,心須謹防出現隱性債務風險。梁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