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架構改革諮詢爭議聲中結束
香港金融地位備受考驗
上市架構改革諮詢今日完結,連月來的反對聲音從未停止過。不少業界人士質疑證監會利用是次諮詢「奪權」,矮化港交所(388)的職能,且透過「僭建」「上市政策委員會」(LPC)以及「上市監管委員會」(LRC),達到安插「自己人」的目的。分析擔心,諮詢文件非但未有解決眼前問題,反之削弱了香港集資的功能,危及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商報記者鄺偉軒
港交所及證監會6月中旬發布《上市架構改革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至今,金融業界對文件的爭議聲音不絕。有關的諮詢,不僅引起券商、投行、審計,以及上市公司群起反對,甚至引發港交所董事會內訌。向來極少就金融監管事宜發表意見的香港總商會,亦罕有表態反對《上市架構改革諮詢》提出的建議,認為建議不單無助改善上市審批效率,更反而拖慢決策過程。
金融業界其中一項擔心,日後成立LPC及LRC後,證監會的權力將會因而「無限擴張」。諮詢文件提出,新成立LPC的8名委員當中,證監會佔其中3名;至於LRC的6名委員當中,證監會及港交所代表各佔一半。最令金融業界擔心之處在於,業界認為LPC掌控了港交所上市科的表現評核,日後證監會將變相插手管理港交所的日常運作,打破了證監及港交所權力平衡的架構。
張華峰:恐改革建議損公眾利益
立法會議員張華峰接受本報訪問時稱,證監會不熟悉市場運作,若過度參與將造成規限過嚴,最終損害公眾利益。他又坦言,假若日後上市科在發放花紅以及升遷均須事前獲得證監會首肯,上市科的決策,或會因不敢「得罪」證監會而受左右。香港上市公司商會主席梁伯韜日前出席公開場合時更直言,證監會將因為是次改革,而成為港交所的「太上老君」。
上市委員會的地位一向較為超然,證券商協會副主席陳柏楠表示,若落實諮詢文件的建議,日後香港上市監管制度將會產生結構性改變,絕非監管機構口中的「微調」。雖然近年一些「妖股」橫行,但陳柏楠不認同香港實行的「披露為本」的制度已走到盡頭,認為與其修改上市監管制度,不如反過來因應市場違規情況作針對性改革。
LPC的功能亦惹起關注。證監會及港交所在諮詢文件提出,「上市政策委員會(LPC)旨在提供平台,讓不同監管組織的代表能夠就上市政策事宜交換意見」。
李細燕:支持成立上市政策委員會
對此,香港證券學會會長李細燕對本報稱,LPC有成立的必要,但日後該會的討論範圍,除了現行的監管規定外,亦須牽涉香港金融行業的未來發展:「金融科技在香港興起之際,LPC日後的討論,亦應涉及金融科技以及『第三板』的發展事宜」。
其實,證監會擁有過大權力的憂慮,主要在LPC及LRC的功能上反映出來。諮詢文件提出,日後LPC及LRC將會負責督導港交所內部政策事宜,包括涉及「合適性」問題,以及涉及廣泛影響的日常上市政策。不過,諮詢文件內暫未為「合適性」寫下定義。
曾參選今屆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的詹劍崙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合適性」問題為證監會留下大量空間去否決日後的上市申請及融資活動,因而影響到香港作為集資中心的地位。香港會計師公會上月就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書亦指,須澄清證監會如何與上市科合作,以確保只有涉及「合適性」問題及對上市政策產生影響的個案,才會轉交LRC處理。
證監試圖收緊上市監管權
證監會近年多次「出手」行使否決權,反映監管機構有意在金融海嘯過後跟隨各國收緊監管制度,預料香港「披露及監管並行」的監管原則,正在向「監管」一方傾斜。市場擔心,此舉雖有助減少市場的違規行業,但長遠會削弱香港作為集資中心,以及吸納內地企業來港上市的功能。
隨金融危機的爆發,全球市場都更重視金融監管,證監會近年在香港金融市場的角色可謂愈發重要。證監會的工作,由1987年糾正股災期間犯下的錯誤,到今天擔當發牌、違規懲處以至否決重大上市政策的角色,證監會對上市事宜的規管,可謂「愈收愈緊」。
2002年發生「仙股事件」後,市場質疑當年港府、證監與港交所(388)互相牽制的架構引致權責不清。港府當年外聘的專家小組曾建議統一監管架構,由證監手執監管大權,港交所則完全作為「一盤生意」來經營,從而改善上市審批「太多人管」造成的灰色地帶。
港交所、證監會相互制衡
當年該專家小組建議,港交所上市委員會改屬證監會,職責由處理上市審批改為負責上訴個案,同時解散上市科。經各方妥協後,2003年實施俗稱「證券大法」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上市委員會及上市科同獲保留在港交所架構內,至於港交所及證監會互相制衡的權力架構,亦因為證券大法的實施而得以確立。
即使證券大法得以實施,惟市場認為監管機構之間的明爭暗鬥不單從未停止過,更是愈演愈烈。2015年,港交所完成「同股不同權」的首輪諮詢後,證監會隨即表態反對。今年2月,證監會主席唐家成出席公開場合時,更明確表明「在釐清創業板去向前,香港不適宜開設第三板」。有意見認為,港交所及證監會的衝突已達至白熱化的地步。
上市委員會利益衝突成導火線
港交所(388)上市委員會近年屢次被指涉及利益衝突,惹來監管機構出手干預,直接參與上市審批決策。證監會及港交所在《上市架構改革諮詢》文件中,提出分別成立「上市政策委員會」(LPC)以及「上市監管委員會」(LRC),有關建議被指會架空現行上市委員會的權力。
上市委員會委員與財金界擁有密切關係,對上市審批個案難免被市場質疑「手鬆」之嫌。上市委員會2015年年報顯示,2015年審理及批准申請個案均較2014年有所增長之際,拒絕申請個案卻維持「零」。觀乎近年新股上市後隨即發盈警的個案眾多,難免令外界質疑上市委員會的審批標準,是否「低處未算低」。
細看現時上市委員會委員名單,大多為律師、會計師、企業融資顧問、以至上市公司的管理層。特別要注意的是,德勤及羅兵咸的代表,佔去上市委員會兩個席位。以德勤為例,於2016年首三季度,已在港完成22個上市項目,包括國銀租賃(1606)、以及上市後隨即發盈警的星星地產(1560)和年年卡(3773)。
港交所被指鬆章
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接受本報訪問時不諱言,自李小加出任港交所行政總裁以來,一直期望吸引更多公司到港交所上市,在爭取集資的過程中,難免放鬆公司上市的審批標準,造成今天的亂局。
雖然證監會代表在委任上市委員一事上,擁有一定程度話語權,但仍未平息坊間對上市委員會「私相授受」的質疑。縱使上市委員會委員擁有廣泛代表性,能夠平衡各方利益,但由於他們操控上市審批的「生殺大權」,加上部分委員所屬的機構參與企業上市籌備,利益衝突之說隨之不脛而走。
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合共由28名委員組成,由聯交所董事會根據上市提名委員會提名委任。上市提名委員會由6人組成,其中3人為港交所非執行董事,另外3人則包括證監會主席以及證監會兩名執行董事。上市委員會每名委員任期一般約為12個月,最長任期為6年,與政府諮詢組織委員最長年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