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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劍指再融資弊端
2017年 02月 18日 00:00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中國證監會發言人鄧舸昨天表示,鑒於現行規則下定價機制存在較大套利空間,部分公司過度融資等問題,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部分條件進行修訂,但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

    脫實向虛過分融資

    證監會表示,現行再融資制度自2006年實施,但隨著市場情况的不斷變化,目前資本市場上再融資行為暴露出一些問題,急需調整,包括部分上市公司脫離主業,炒概念,或者脫實向虛,投向理財產品等類金融業務,融資規模遠超實際需要;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投資者往往忽略公司成長性和內在價值,過分關注價差,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以及再融資品種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Wind數據顯示,2016年到今年1月下旬,上市公司通過定增、優先股、配股、可轉債等再融資方式合計融資規模接近2萬億元,是同期IPO融資規模的10倍。

    擬發股票數不得超過總股本20%

     同時,證監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示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其中明確要求,第一,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第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再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第三,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鄧舸表示,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并開展自查,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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