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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言論自由非絕 對港獨煽動有大害
2017年 06月 25日 23:30    香港商报
 

    前民政事務局局長國際專業管理學會會長 藍鴻震博士

    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在4月12日出席一個座談會時談及「港獨」和言論自由,指出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受《基本法》所保護,但言論自由也有其限制。有關這一點,筆者希望也分享一下個人看法。國際公約:言論受規限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基本法第39條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在回歸后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就清楚列明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及發表自由之權利,但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經法律規定及必要之限制,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筆者有讀過、聽過不少「港獨」言論,有人提出香港可以自給自足,漠視了香港食水、食物以至不少日常必需品都從內地入口,內地向香港持續供應考慮到香港屬於中國一部分的事實。也有人主張與中國割裂,忽略了香港與祖國關系和歷史淵源,香港一帶早在秦朝已被納入管治;唐朝軍隊曾在今天的屯門駐紮;1997年在馬灣出土的新石器時代古文物,被列為當年中國考古十大發現之一等等。這些人的所謂「港獨」理據,根本完全脫離大眾對歷史的認識和客觀現實。

    港獨違反法律規定

    提出「港獨」的人士,表示自己在行使他的言論自由,無錯,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是受到法律保障,不同人士可發表不同政見,可是,當有人提出實則行動或計劃,牽涉到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即使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列明是應該予以限制的。香港尚未就23條立法,但也不代表這些越界言論不會違法。有意見認為,如果這些言論牽涉煽動,就有機會干犯《刑事罪名條例》的叛逆罪和煽動罪。這些法律觀點,還有待研究,但在「一國兩制」下,保衛國家安全,是香港的責任。如果香港有實際的「港獨」行動出現,特區政府必須認真處理的。

    原則上,相信絕大部分香港人認同「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也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不可分離一部分的政治現實,不可能認同「香港獨立」的主張。絕大部分香港人也以維持香港繁榮和穩定為最重要的原則,鼓吹「港獨」對香港沒有丁點好處,反之有大害。一方面,香港回歸20年,部分人心尚未完全回歸,當中有很多因素,但絕大部分的港人會堅定反對「港獨」的思潮,假如讓這些思潮成風,勢必進一步撕裂香港社會,加上激進分子的暴力手段,香港定必亂局四起。另一方面,香港以往的成功除了靠幾代人的努力和付出,也有特殊的政治經濟因素配合。今天包括香港在內的全球經濟也少不了中國因素,假如讓「港獨」思潮制造和激化內地和香港的矛盾,影響關系,對香港的發展也是百害而無一利。

    香港在基本法下的確有言論自由,但鼓吹「港獨」的言論卻是違背了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精神,假如有任何行動組織起來,定必會受到法律制裁。支持「港獨」的人士在「享受」香港的言論自由時,如采取實際行動,必會帶來嚴重后果。同時,請別忘記,違背道德價值如忠孝廉恥都不算犯法,但又絕非該做的事。筆者看來,任由「港獨」思潮發展,不止會令香港原地踏步,簡直是走上絕路。香港將來應該如何發展,往哪個方向走,特區政府有責任帶領社會各界明辨是非,以及在適當時嚴厲執法,守護香港。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朱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