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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一地兩檢的最佳方案
2017年 08月 19日 00:01    香港商报
 

學研社研究員 劉信

港府的「一地兩檢」方案自出台后,惹來了不少反對派批評,聲稱港府的方案如同「割地」。然而,從憲法和基本法的條文來說,所謂「割地」一說根本站不住腳。另一方面,筆者認為港府提出的租賃方案,已是他們積極爭取回來的最佳提案,也是中央為了照顧港人和港府,因而作出了讓步。

割地之說無從說起

先說所謂「割地」問題,根據基本法第7條:「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特區的土地管理權,乃是由中央政府根據憲法第31條、第62(12)條和基本法下放給港府的。港府既然一直都沒有土地所有權,「割地」一說從何說起呢?

其次,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所述,基本法沒訂明特區政府管理的行政區域在哪里,面積有多大。香港特區行政區域的具體位置和面積,根據《全國人大關於設立香港特區的決定》規定,乃是「由國務院另行公布」。因此,國家在1997年7月1日,正式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時,國務院便透過《國務院令第221號》,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明確劃定了香港特區行政區域的具體位置和管轄範圍。

正因如此,部分建制派中人談到「一地兩檢」的時候,便是建議國務院索性頒布一個新的行政命令,直接將高鐵的內地口岸區從特區範圍內劃走。從行政效率來說,由國務院頒布新的行政命令,公布一幅新的《中國香港特區行政區域圖》,乃是最直接及快捷的方法。

相比之下,現在港府所提出的「一地兩檢」方案,既要商討租借安排的細節,又需要全國人大常委頒布新的決定,還要涉及引用基本法第20條,使港府可在特殊情况下,租借部分用地給其他地方省市。加上租借方案中,容許港府保留了六項民事事項的例外,因此需要本地立法,增加反對派在立法會「拉布」的機會。

租借方案三好處

那麼,為何港府不索性請求國務院頒發新的行政命令,還要提出現時的方案呢?箇中原因,筆者認為有三:

一、租借方案是暫時租借,租借合同訂有歸還日期,如有需要可另行續約。如果「一地兩檢」以國務院令解決,意味着特區政府將永久失去了內地口岸區的土地管理權,除非將來國務院再發新令,把那塊地撥回給特區。

二、現時的方案既然是租給深圳市政府,即是港府可向深圳收取租金,跟深圳灣口岸一樣。據悉,內地口岸區占地約2萬平方米,若按本港市值租金計算,每年租值達1.3億元,也可每5年調整一次地租;若以國務院令解決,由於土地已直接永久不屬特區,自然收不到地租。

三、港府的租借方案中,保留了六項民事事項的例外,可依據香港特區民事法律管轄。若以國務院令解決,由於土地已直接永久不屬特區,自然做不到保留六項民事事項的例外。

與此同時,中央不采用直接頒令收回土地,而是接受港府的租借方案,乃是照顧港人的情感。畢竟,國務院直接頒令收地,法理上雖然可行,但是頒令也同時意味着香港特區面積上的縮減,不像租賃方案,能夠因此收取地租。因此,筆者傾向相信,港府現時的方案,已是向中央積極爭取回來的最佳方案。

由此可見,港府聲稱「一地兩檢」的方案沒有planB,只代表港府已不可能爭取條件更好的planB。若是反對派繼續為反對而反對,不明白港府用心良苦,扳倒了港府提出的方案,「一地兩檢」還是有planB的。只不過,若是用上國務院令這個planB之時,要怪,便怪反對派吧。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香港商报实习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