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網絡評論實名制后,中國文明上網近日再添新規,國信辦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法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
監管效率將大為提高
不可否認,隨著互聯網日益深入到大眾的生活中,網絡的不良信息也越發氾濫,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信息漫天飛舞,對人們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少困擾和傷害,有必要進行管理和規範。但如今,互聯網群組多如牛毛,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等不計其數,人們因為相同的興趣愛好而聚在一起,極為方便地交流和分享著各種各樣的信息。網絡監管者如果要對所有的信息進行分類監管,確實有很大的難度,不僅需要技術上的過濾,更要户用大量的人力才能完成這項大工程。
或引發非議
在此規定出台之前,監管者只能要求網絡服務商進行諸如設置「敏感詞」過濾、户用大量人員刪帖等方式進行監管,而如果規定要求群主參與到監管中來,效果毋庸置疑會大大提高,一方面是群主可能會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不再像過去那樣放任信息的傳播,從而自願站到管理者這邊,相當於群主對信息進行了「自我審查」;另一方面,如果要群主承擔民事、治安處罰、刑事等責任,這會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種震懾力,特別是往后有相關的「殺一儆百的信息」報道后,建群者和管理者無疑會因此而畏首畏尾,不僅往后新增的群組數量將會銳減,原有的群組也會慢慢地解散,不良信息的傳播因此會大為減少。
在筆者看來,此次將相關責任推及至群主身上,還是有很多值得探討的地方,比如群主如果因為有事無暇顧及到群組成員的活動,沒有對群成員進行提醒、警告和清理,那麼該如何界定群主要負的責任?再比如一些本身很難辨別是否就是謠言的信息,群主沒有注意分辨,那群主的責任又當如何?此外,在手機和網絡實名制的當下,對於傳播不良信息的人,監管者很容易追查清楚,沒有太多必要因個體行為而對群主進行處罰。群主雖然是最初建群的「始作俑者」、擁有管理群組成員的權限,但受制於時間和能力的不足,往往不可能面面俱到,到頭來可能有口難辯。如此種種,該規定從出台到具體實施恐怕會引發諸多非議,這種類似於古代「連坐罪」的規定恐怕很難令人信服。
此次規定出台很容易讓人覺得以后的群主不好當了,當群主被認為負有相關責任,恐怕沒有多少人再願意充當群主。此外,隨著對建群者進行資質審查,原來輕而易舉地建群交流模式恐怕將一去不復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