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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權保障散戶利益
2017年 11月 07日 00:00    香港商报
 

    要理解「同股不同權」,首先需要理解本港現行同股同權的制度,即所有上市公司的股東不論身份與持股多寡,都會享有相同的投票權。顧名思義,同股不同權就是將股份分等級,不同等級的股份持有不同比例的投票權。以本港唯一兩隻同股不同權的股份太古A(019)及太古B(087)為例,太古A是流通股(Ordinary Shares),太古B則非流通股,后者只有前者面值的五分之一,卻有同一樣的投票權,換言之太古股東只需較少資金,就可以透過太古B獲得太古的話事權。

    「同股不同權」最大的作用就是保障大股東,同時卻會分薄散戶的權利,這也是證監會一直不支持同股不同權的原因。全球金融體系最成熟的紐約交易所容許此制度,究其原因就是當地法律賦予小股東集體訴訟權(class action),即以一名原告人代表全部股東控告大股東或公司管理層,追討賠償。

    筆者認為,此制度最大的作用并非其訴訟權利,而是令上市企業不敢坐定粒六,自以為擁有投票權就為所欲為。假如正如消息人士所說,香港將會於下年推同股不同權先導計劃,相信集體訴訟權將會是一把平冲雙方權益的「尚方寶劍」。林展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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