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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國安法可否引入香港?
2017年 11月 27日 00:00    香港商报
 

    日前,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報章撰文,談論中央如何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當中提到廿三條立法的問題。他指出,近年有人認為,港府若是遲遲未啟動廿三條立法,中央可以把內地實行的國家安全法拿來香港實施,而他似乎并不贊同這種說法。

    引入國安法順理成章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全國性法律要在香港實施,必須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他認為,基本法第廿三條既然規定了特區「自行立法」,跟國家安全有關的全國性法律,便未必能夠列入附件三。

    那麼,內地國安法是否真的不能引入香港?首先,不論第十八條還是第廿三條,均是放在基本法的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里,而廿三條的立法目的,乃是旨在保障全中國的國家安全,而不是純粹香港一地的社會治安。換句話說,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從來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既然如此,人大常委會將內地國安法及其他相關條文引入香港,又怎可能底觸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呢?

    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當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人大常委會因香港特區發生了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由此我們可以從側面看到,中央本來便可以將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而條文也沒硬性規定,中央只能在決定戰爭狀態或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才能將內地的國安法引入香港。

    港須展開廿三條立法

    其次,基本法第廿三條的原文規定,是特區「應自行立法」,曾鈺成把條文中的「應」字忽略了。條文中這個「應」字所蘊含的意思,是指廿三條立法是特區的一種憲制責任,而不是特區獨享的一種憲制權力。事實上,條文并無任何字眼規定,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只能夠由特區自行立法解決,而不能夠透過引入內地國安法解決。

    特區已經成立廿年,若是至今仍不肯自行展開廿三條立法,這便是特區政府罔顧憲制責任。假若特區啟動了廿三條的立法工作,掌握立法會多數議席的建制派,則有責任支持國安條例的通過,否則便是建制派失職。在此情况下,為了填補國家安全層面上的法律缺位和漏洞,中央也只能夠透過引入內地國安法解決,直到特區履行憲制責任,自行完成廿三條立法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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