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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權力源自中央授權
2017年 12月 01日 00:00    香港商报
 

    十九大之后,中央擁有香港全面管治權的問題,一直受到坊間的關注,輿論也出現了一些有趣的論點。以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為例,在他較早前撰寫的一篇文章中,除了質疑內地國家安全法可否引進香港之外,還談到了中央是否真的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

    曾鈺成表示:「假如這『決定權』是完全的、絕對的,今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早已按人大常委會『八三一決定』進行了。」如沒有理解錯誤的話,曾鈺成似乎認為,由於港府提出的特首普選方案被立法會否決,便是意味着中央沒有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權。然而,我們談論全面管治權和政制發展問題之時,必須先了解幾個客觀事實。

    中央具全面管治權

    首先,中央擁有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其權力來源和法理依據,乃是來自憲法,以及根據憲法所制訂的基本法。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委員會,不會亦不能頒布一項無視基本法條文的憲制性決定。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的規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賦予了立法會權力,可以否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正是中央擁有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才可將這樣的權力下放給香港的立法會。

    其次,根據人大常委會2004年所頒布的釋法文件:「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至於特首和立法會的產生方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則須先由特首向人大常委會遞交報告,再由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根據特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而確定。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可以如何修改的決定后,若是政改方案不獲立法會通過,便沿用之前一屆的產生辦法。

    換句話說,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從來只有硬性規定可不可以改,當人大決定不可以改時,港府便絕對沒權擅自提出修改。例如:2004年的「四二六決定」中,規定了香港在2007/08年不可實行雙普選,港府便無權擅自提出雙普選的方案。同理,「八三一決定」第五點,規定了2016年的立法會不可實行普選,港府也不能提出2016年的立法會改行普選。立法會可否決政改

    相反,回顧過去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定,當其提出可以修改時,根本從來不是硬性規定特首和立法會的產生方法必須要改,以「八三一決定」的第一點為例:「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便是一開始便用了「可以」二字,即是屆時香港既可以實行特首普選,也可以不實行特首普選。

    「八三一決定」第四點更詳細列明了香港不實行特首普選的情况:「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正因如此,當立法會否決了港府的特首普選方案后,2017年的特首選舉便必須嚴格按照「八三一決定」的規定,沿用2012年的產生辦法。

    由此可見,即使立法會的政改否決權,本來便是源自中央授權,也是中央擁有香港政治發展決定權,以及中央擁有香港全面管治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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