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特區政府有意探討容許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企業在港上市集資。據悉,金融領導委員會經過深入討論后,決定向同股不同權開門,提出一方面要確保本港在國際金融市場保持優勢、提升未來的發展潜力,一方面要做好對小投資者的保障。
有關研究是大勢所趨
猶記得2014年,阿里巴巴曾有意在本港上市,可惜最后礙於本港不容許同股不同權,未能成事,轉往美國上市,令香港錯失一筆大生意,港交所主席李小加至今對此耿耿於懷。
所謂同股不同權,就是股份擁有的投票權并非等值。公司會發行不同級別的股份,各有不同比例的投票權(weighted voting rights) 。看起來,這與我們信奉的平等、民主的價值有所底觸,為什麼會出現這麼不平等的事呢?原來,這種股份制主要在創科產業產生。這些企業的成功繫於創辦者的創意和超前的洞見,故此需要掌握重要的決策權和主導權,帶領企業不斷發展。與此同時,他們又需要大量資金,才能大規模發展,於是有必要借助股市融資。折衷之下,就產生同股不同權的制度,讓創辦人持有較高投票權比例的股份,牢牢掌握企業發展的方向盤。阿里巴巴、Alphabet及Facebook等企業都是以這種模式在美國上巿,而加拿大、丹麥和瑞士等市場也接納同股不同權制度。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至今只接納同股同權,遂將同股不同權的創科企業拒諸門外。
現時,香港上市的企業仍以傳統業務的企業為主,金融及地產行業占了市值約44%。一些增長最快速的行業,例如制藥、生物科技與生命科學、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以及網絡軟件與服務等企業,在香港股市總市值中占比均只有約1%。在納斯達克及紐約證券交易所,過去10年挂牌的新經濟行業占總市值分別達59%及44%,而在香港則僅占3%,可以說是差天共地。如果再不提供有利條件吸引這些企業,無疑將影響香港金融市場的競爭力。有見於此,當局現時着手研究接受同股不同權實是大勢所趨。
當然,我們在吸引資金來港之餘,同時也要保障小股東的利益。事實上,接受同股不同權的市場也有相應措施,值得本港參考。例如,美國法制就賦予小股東「集體訴訟權」(class action)。若擁有較多投票權的股東在決策上令小股東的權益受損,小股東就可以行使「集體訴訟權」,由一名原告人代表全體小股東興訟,追討相關賠償。香港大可以因應自身情况,借鑑海外的做法,相信辦法總比問題多,必定能擬訂出適合香港市場的規章制度。政改由此得啓發同股同權,可以說是金融市場的一人一票,固然能彰顯公平,但卻削弱管理層的決策權。同股不同權則堵塞了有關流弊,但同樣會有其他問題。世上沒有一種制度是完美的,政治制度如是,金融制度也如是。我們做的只是趨利避害,權衡輕重,故此,制度須因應一時一地有所改變。在同股不同權這件事上,香港的政治改革也可以得到啓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