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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程證誰管取決在主權
2017年 12月 06日 00:00    香港商报
 

    不研究中國內地和香港人流議題者,一般都不知道中國政府自港九新界落入英國管治后,無論是清代、民國,到共和國,都堅持一致的政策,不承認港人的「英國國籍」的身份,尽管英帝國國民的身份名稱隨時代的不同而有所改變。

    中國不承認港人英籍身份

    例如由「英屬土居民」(British Subjects)變為「英國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Overseas),但一律都被當成中國的「國民」。本來沒有洋人入侵前,中國的「國民」在「普天之下皆皇土也」的領土概念下,在領土下的人民自然是「居民」,是順理成章的事。可是列強入侵后,國人到了歐洲殖民地后被當成外國的「居民」,於是「雙重國籍」的問題應運而生,清廷末年便須面對這個問題,例如移居到新加坡的國民誰屬?迫使代表清廷外交官的黃遵憲便向朝廷建議向這批國人發出「同胞證明書」,接着為了要在「國民」問題上和歐美接軌,也在1908年草擬了「國籍法」(Nationality Law)。

    1911年清代結束,民國取而代之,原有清廷未正式訂立的「國籍法」,也要到1927年才由國民政府正式訂立。在這改朝換代的前后,港人的「英國民」身份都得不到中國政府的承認,1949年共和國取代國民政府。這國策仍舊堅持,在九七主權回歸前如此,在「一國兩制」下也仍舊如此。即由黃遵憲開始使用的「同胞證明書」經易名后,成為「回鄉證」,一直被使用,這做法可否定國人的外國身份,對港胞來說,九七前任何國人任何時候使用「英屬土居民」(BDTC)的證件申請入境內地都不被接受,只能用「回鄉證」回國。因為中國歷代政府持續不承認英國民身份返回內地,只能用中國發出的「回鄉證」。這也就強有力地表達了中國政府不承認香港三條條約為有效的證明,任何人持「回鄉證」回內地便得受中國法律管治,哪怕他持有「BDTC」,正如劉青山一案,他被內地政府扣留,英國會議員在國會向英外長提問為何不向中國政府交涉,英外長的答覆是劉持「回鄉證」回內地,「BDTC」因此在劉身上沒效,因為他持「回鄉證」等同他自認是中國國民。后來「BDTC」改為「BNO」,只要在中國領土內,都得受中國法律管轄,九七后,持BNO的港人只能在海外才能要求英政府庇護。

    港無權過問單程證名單

    上面說了過去這段港人國籍身份的歷史,不外乎要說明香港九龍新界在港英時代存在的主權問題,英國自認擁有所謂主權,但中國不承認。雙方各自有堅持,但一旦涉及港人在兩地往來時,英國也拗不過中國,除了上述「回鄉證」的身份確認外,自1945年戰后出現大批國人由內地涌來港九新界,港英政府怕本港不勝負荷,人口急速增長,和中國政府達成協議,每天由內地政府設定發予150至180人「單程證」來港,港府不得拒絕,至於這設定人口的身份問題也只能由中國政府確定,港英政府無權過問,只能收,不能不收。為什麼英國政府如此被動?不但港九「割讓」條約對華無效,更重要的是新界屬「租借地」,只有行政權,沒有主權。主權在華,中國國民在其國家領土內有權涉足其中,英廷無權Say No!

    另一個事件發生在1950年代初,在台的國民黨當局曾通過聯合國難民機構(UNHCR聯國難民專員公署)企圖把進港的內地「來客」當成「難民」由聯合國處理安置他們到海外定居,經聯合國的一個特設的難民調查委員會展開聽證發現:內地「來客」抵港不符合國際難民法的條件,因為難民法規定:第一難民必須逃出其國家領土主權之外;其次必須居於人身受害或怕受害。調查委員會由英國一位資深最高法院法官Combro主持,他指出內地抵港「來客」不符合難民資格,因為對於他們是否已離開中國領土有爭議,結果判「來客」非難民。由此國際案例,可見聯合國也不認為港九新界不是中國主權擁有的領土。

    由上所述,香港主權回歸后已20年,今天仍有人在質疑特區政府為何在內地「來客」所持的「單程證」問題上沒權過問?為何只能由內地政府確認「名單」?道理很簡單,港英時代沒過問權是因為沒主權,九七后實行「一國兩制」,香港仍然沒有主權,所以無權過問!否則主張「港獨」一幫更有藉口說香港已有主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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