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周三就西九龍高鐵總站「一地兩檢」的議案已表決通過,并確認相關的《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換言之「三步走」已完成了兩步,只餘下本地立法的「第三步」。特區政府表示,將於下個月便會向立法會提交草案,展開本地立法程序,爭取於今年暑假休會前完成立法,可以配合高鐵第三季順利通車的目標。
也許有些人憂慮,立法會內有反對派是凡事必反的,「一地兩檢」方案會不會最后也被這小撮人拖至夭折?對此,筆者并不擔心,理由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二來沒有其他方案比「一地兩檢」更能發揮高鐵的效益;三是主流民意清楚反映出廣大市民都歡迎和接受這種安排。法、理、情三方面,「一地兩檢」方案都站得住腳,加上立法會修改了《議事規則》來應付「拉布」,如有人仍強逆民意而為,只會自討沒趣。
越反對越失民心
剛剛就有一個現成例子:在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安排翌日,有反對團體又想發動「群眾運動」,拉隊往西九站地盤附近的天橋「示威」,結果只得寥寥數人參與,場面清冷,「示威」變「示弱」,反映出他們已失去民心。相信不少人還記得,反對派當初為了阻撓「一地兩檢」,不斷危言聳聽,把一項明明利民的措施說成是「割地自閹」,甚至講到好像一旦實行「一地兩檢」,內地人員就可以在香港隨意拉人。反對派曾揚言要打一場「民意戰」,可是多個不同機構和團體進行的民調,支持「一地兩檢」的民意都是占壓倒性的比例,再加上之前林子健的「十字釘」鬧劇成為社會笑柄,反對派越來越理屈詞窮。
事實上,就算他們仍千方百計想破壞「一地兩檢」,也必然徒勞。因為全國人大作為全國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是國家的最高法律,當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訂之后,也是要經過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和確定,才可以在香港實施,成為香港的「小憲法」。換言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僅具有法律效力,且對香港法庭亦具有約束力,反對派如不死心,還企圖以司法覆核挑戰「一地兩檢」,結果如何,可想而知。也許有些人奇怪,為什麼人大常委會這次不以「釋法」模式來處理「一地兩檢」,而是采用表決通過和確認的方式?筆者曾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很明白人大常委會的決議實乃明智之舉。因為「釋法」意思是「根據立法原意來解釋基本法」,而《基本法》是上世紀80年代開始草擬,那個時候中國和香港還沒有高鐵,更沒有「一地兩檢」,《基本法》根本就沒有相關條文,叫人大常委會何處找「法」來解釋?
本地立法盼理性
采用表決通過和確認方式,是反映了人大常委會對「一地兩檢」的重視和認真處理。表決通過「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大家容易明白,但確認相關的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未必人人都理解,其實這是非常重要的,弄清楚了便不會受人誤導。須知道,港段高鐵「一地兩檢」并非中央政府提出來,而是香港特區政府主動要求,目的是為香港市民爭取最大的方便,讓高鐵可發揮最大的效益,而人大常委會除了批不批准,更重要是須仔細審議相關的安排有沒有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而今,《合作安排》獲得確認,理由是有關的安排沒有改變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規劃範圍,沒有影響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亦沒有減少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自由。
希望立法會在審議「一地兩檢」法案時,能夠務實理性,重點放在如何把「一地兩檢」安排得更妥當、更便民,好好利用高鐵來擴闊港人的生活圈子和開拓商機,勿再糾纏於要不要「一地兩檢」這種無意義的爭拗。還是那一句:香港可不可以擺脫政治化漩渦,返回經濟發展的正軌,高鐵「一地兩檢」能否過關,將是一塊「試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