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后,被揭發住宅單位存在僭建。筆者在這里想思考,對於公共政策來說,究竟僭建的問題在哪里?
監管目的是什麼?
「僭建」這詞語,包含假冒或者冒充的意思。而根據屋宇署,僭建包括任何未經屋宇署批准的樓宇的改動。這包括對大廈外牆或單位內的結構作出改動,常見的有裝冷氣機,在大廈天台建玻璃屋,或者在單位內將間隔改動。法例上,無論是有人對於單位作出具結構性危險的改動,還是聘用世界頂尖的建築師為單位裝修,只要未經屋宇署批准,都將同樣可能被冠上僭建之名。
那麼,究竟屋宇署對於住宅單位改建的監管,目的是什麼?如果僭建違法是因為阻止任何危險或不合規格的改動,那麼法例就應該清楚列明,可是現在的法例,根本無法分辨一些沒有任何結構危險的改動,令所有改建一視同仁,直接減少業主或住客為住宅作出合心意的改動的自由。現時根據不同報道,有數以千萬的村屋或者獨立屋有不同程度的僭建問題,而屋宇署執法上無能為力,直接令任何有問題的結構性改動更加難以被發現。
香港法例「過時」,已經在不同層面被清楚認定,無論是金融監管、的士發牌,還是在建築物上的監管均是如此。有效的法例,能保障市民的自由。任何不傷害別人或構成危險的行為,都應該被法例保護。可是,如果看屋宇署對僭建的規管,完全偏離了這原則。
安全改動宜合法化
過去數年,已多次有官員被揭發住宅有違法僭建,而問題亦影響數以萬計的家庭。筆者認為僭建法例應該修改的原因純粹因為影響太多人,我們能從這些所謂違法的建築,看到很多根本與建築物的安全無關。只要將法例的焦點放在任何危險改動,便能將其他沒有問題的單位改裝合法化。
對於共乘汽車合法化,民意支持已經非常普及。筆者認為非危險的僭建合法化,理據和共乘是非常相近的。的士發牌,原意是保護乘客,和將的士服務普及化,但是今天已經有不同科技能有效取代發牌制度。同樣,僭建法例原本是要避免建築物進行危險改裝,可是從事實所見,法例根本沒有區別改裝有無危險,所以應該立即修改。
僭建要有效管制,便要能夠清楚分辨任何有危險的改動。至於簡單而沒有危險成分的改動,便應該停止被視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