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 订阅服务 | 广告服务 | 电子报 繁体 | 简体

 
 

   
 



香港商報

最高法界定夫妻共債標準
2018年 01月 18日 02:10    香港商报
 

  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

  最高法界定夫妻共債標準

  【香港商報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昨天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就目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

  超出家庭所需債務離婚後不背

  該司法解釋明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解讀稱,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決定於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願。若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程新文表示,家庭日常生活是需要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醫療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對於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費範圍的支出。對於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費範圍的支出,則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須的消費,應當由夫妻共同協商決定。

  「共債共簽」平衡各方權責

  程新文還指出,這種「共債共簽」原則,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通俗地說,就是既不能讓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不承擔責任,也不能讓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承責任。通過舉證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間的「最大公約數」,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有法律專家也提醒債權人,新解釋實施後,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這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內地經濟社會的發展,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債」案件難度隨之加大,在司法實踐中,出現許多在配偶借債時並不知情的夫妻,離異後還要替前夫(妻)還債,社會也呼籲應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婚姻家庭的人身財產問題,中國立法機關也沒有袖手旁觀。在全國人大準備於2020年出台的中國民法典中,包括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制問題作為「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正在立法調查研究之中。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