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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樁判決令人不安
2018年 02月 14日 00:00    香港商报
 

    最近的一樁案件處理結果令社會上很多人有不同看法,民眾不滿和憂慮情緒很深,認為案件處理給社會提供了不清晰甚至是負面的信息,令他們對司法的信任產生焦慮。這就是終審法院對黃之鋒等3名違法「占中」人士冲擊特區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暴力行為案維持原審社會服務令的判決,并指上訴庭新訂立的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

    判決結果迥异如何體現公正?

    很多基層民眾表示,我們雖然不是法律界人士,不會表述太多專業術語,但對於法律是保障社會正常秩序,是對違法犯罪的一種威懾力量有直觀的理解和切身的感受,對於「占中」對香港正常秩序的破壞深惡痛絕,對依法起訴和判決主要違法者滿懷期待。事實上,民眾的這種不滿和憂慮不僅是直觀感受,它既有常理,也有法理的依據。

    首先,民眾對司法公正有很大期待。他們質疑判決結果迥异如何體現司法公正?黃之鋒等3名違法「占中」人士冲擊特區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暴力行為不僅僅是一場暴力行動,更引發一場曠日持久的占領運動,對香港影響深遠,對當前青年人走向暴力的趨勢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最終終院撤銷了上訴庭入獄的決定,恢復原審法庭的判決,令三人毋須坐牢。這樣的輕判與他們對香港造成的禍害相去甚遠,不能令人信服。相反的是,遭受不明液體淋潑的七名警員,在「占中」期間執勤卻因執法過當被重判入獄兩年。這在同一事件中如此對立的判例,全世界可能都很難找到。

    其次,終審法院稱「『公民抗命』是香港社會所承認的」,意指「公民抗命」可以享有法律地位,如果是「受良心驅使而抗命,或因持有真誠信念而抗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可以成為求情減刑根據。這也是民眾困惑的原因。因為,我們找不到終院所說「香港社會所承認」的判斷理據何在。無論基本法、香港法律都不見相關條文。「占中」結束后,社會各界都在反思「占中」造成的原因以及惡果,輿論也在嚴厲批評將「公民抗命」等同於「有理想有抱負」,批判「違法達義」對法治的傷害。看不到香港主流社會對「公民抗命」的「承認」,相反,輿論對於「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批判聲一片。正如上訴庭所說,近年社會出現一股歪風,有人以為追求心中公義理想,可以肆意違法,更可怕的是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公然藐視法律,視之為光榮行為,這種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本案正是一個例子。這一切清楚地表明,「公民抗命是香港社會所承認的」并非事實。

    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的指引是「新指引」,所以不應有追溯力。也就是說,承認了上訴庭的指引,但認為只適用於「以后」。這更令人不解。首先,我們尚看不出「新指引」新在何處。香港早已有的法律《公安條例》第18條早有規定,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而且,上訴庭既無定下新的量刑,也沒有改變法律原則,而此案判決前已經有重判的先例,如何能以是「新指引」的理由來決定「無追溯期」呢?法律量刑的目的難道不是為了阻嚇犯罪、合理懲罰和鼓勵改過自新嗎?終院的這個判決,令人擔心,是否所有參與違法「占中」,實施煽動和暴力違法行為的人,都要被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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