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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懲「占中」難彰法治
2018年 02月 14日 00:00    香港商报
 

    終審法院日前就冲擊政府總部案裁定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上訴「得直」,3人即時獲釋,引起公眾嘩然。「占中」結束至今已有3年多時間,搞手不僅依然逍遙法外,還獲得格外開恩,乃至得到國際上某些勢力的褒獎,獲提名競逐諾貝爾和平獎,這是對本港法治的極大傷害,也是對和平獎的最大諷刺。「占中」搞手未受制裁、「公民抗命」歪理未被徹底清除,違法暴力抗爭言行必然不斷擴散,「港獨」、「自決」更如影隨形而生,不斷荼毒香港的下一代。不懲「占中」搞手,彰顯法治,香港將永無寧日。市民都期望法庭能夠有力維護社會秩序,讓違法者承受刑責,這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不應對搞手從輕發落

    黃之鋒等人冲擊政府總部案上訴被判「得直」,令廣大市民感到意外。三人參與及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行嚴重,高院上訴庭并以控罪的性質、犯案手法和3名被告的態度,判處三人即時入獄,受到社會各界的認同。然而,終審法院日前又判三人上訴「得直」,即時獲釋,卻令人無所適從。

    必須指出的是,終審法院判處三人上訴「得直」,不代表法庭容忍違法冲擊行為。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黃之鋒等人的案件判詞指出,「公民抗命」理念是法庭所接納的,但一旦有關行為涉及暴力,超出憲法保障的界線,違法者或須面對阻嚇刑罰。終審法院雖然認同上訴庭對涉及暴力的示威應判阻嚇性刑罰的指引,但卻認為該指引不應有追溯期,因而判處三人上訴「得直」。

    雖然終院的判決主要是從追溯期的問題出發,但卻難免令外界質疑,擔心會影響其他案件判罰,尤其是非法「占中」一案,如果不采用新指引,會否再次出現「從輕發落」的情况,對「占中」搞手「從輕發落」?這顯然不是社會希望看到,也會損害香港法治社會的聲譽。

    「公民抗命」非抗辯理由

    事實上,在現行香港法例之下,「占中」搞手發動一場曠日持久的違法「占領」行動,在過程中多次策動激烈冲擊,甚至包圍政府總部,這些行為已經嚴重違反香港法律,就是最民主的國家,亦不可能接受有關行為。例如在2011年倫敦爆發的暴亂中,就有4600人被捕,2710名示威者因參與公眾騷亂被提堂,超過1000名示威者被判入獄,平均入獄的月份為14.2月。在「占領華爾街」行動中,亦有20人由於擾亂治安而面臨刑事指控,其中一人因鼓動「占領」行動,導致該運動快速擴大而被判13年監禁。

    2014年,英國再次發生「占領倫敦」行動,警方逮捕了15名示威者,其中一名示威學生更因向樓下的防暴警察擲滅火筒被判監2年8個月。法官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社會,不能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反對派經常講國際標準,但在「占中」判決的問題上卻是政治凌駕法治,不惜破壞香港法治基石。

    外國案例已經說明:任何國家和地區都不會容許打着政治之名,而進行違法冲擊行動,包括所謂民主國家的英美,「公民抗命」都不是抗辯的理由。可笑的是,英美對於這些政治冲擊從來都是雙重標準,在自己國內重錘執法,但對於香港執法部門的依法辦事,卻屢屢說三道四,甚至連違法之徒也被一些美國政客提名角逐諾貝爾和平獎,如此雙重標準令人嘩然。「占中」對香港社會的遺害至今仍未消除,樹德務滋,除惡務盡,香港社會承受不了再一次的非法「占中」。法庭的責任是捍衛法治,維護社會安寧。市民期望判決必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具足夠的阻嚇力,才顯示法庭不會縱容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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