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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監察委憲法地位
2018年 02月 26日 00:00    香港商报
 

    賦予監察委憲法地位

    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香港商報訊】新華網昨日刊發署名文章稱,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建議在將要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憲法修正案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這必將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奠定堅實憲法基礎、產生重大深遠影響。

    監察體制改革於憲有據

    文章指出,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是對中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是對國家監督制度的重大頂層設計,為制定監察法、設立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提供憲法依據,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重要保證。

    文章指,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長期執政,面臨的最大挑戰是權力得不到有效監督、領導干部容易受到腐蝕,迫切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探索出一條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徑,這關乎黨和國家事業成敗,關乎我們能否跳出歷史周期率。

    據統計,中國80%的公務員、95%以上的領導干部是共產黨員,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既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補性。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組織和黨員。這就要求適應形勢發展構建國家監察體系,對黨內監督覆蓋不到或者不適用於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真正把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切實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國家監察本質上屬於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不同於其他形式的外部監督,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利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文章指出,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而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必將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發展,直至奪取壓倒性勝利。目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复雜,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

    監察委性質地位職權明確

    文章談到,《建議》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實現黨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監察委員會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其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其職能權限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明顯不同。同時,監察委員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既要加強日常監督、查清職務違法犯罪事實,進行相應處置,還要開展嚴肅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

    《建議》還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監察委員會的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和職能職責。國家一級監察委員會名稱前冠以「國家」,體現由行政監察「小監察」變為國家監察「大監察」,表明了最高一級國家機構的地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名稱采用行政區劃+「監察委員會」的表述方式。而「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則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另外,《建議》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文章提到,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行使調查權限,是依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干涉。同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權。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不僅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關系,同執法部門也形成互相配合、制約的工作聯繫。監察委員會成立后,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退回監察機關進行補充調查,必要時還可自行補充偵查。在憲法中對這種關系作出明確規定,是將客觀存在的工作關系制度化法律化,可確保監察權依法正確行使,并受到嚴格監督。

    以憲法為遵循健全監督體系

    文章最后指出,《建議》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把握了憲法修改的科學規律,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各方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同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認真學習領會、堅決貫徹落實《建議》精神,為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順利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起草監察法做好相關準備,為憲法順利實施、監委依法履職打下堅實基礎。一是認真學習修改憲法《建議》,深刻領會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戰略謀劃和決策部署,切實統一思想和行動,樹立憲法意識、增強憲法自信,提高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目前擴大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基礎上,繼續在依法履職、紀法貫通、法法銜接、行使職權和完善配套法規制度上下功夫,把制度優勢轉化成治理效能。三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四是強化自我監督,加強紀檢監察機關黨建工作,堅持集體決策,細化工作流程,嚴格審批權限,規範內控程序,自覺主動接受黨內監督和社會監督,對執紀違紀、執法違法的堅決查處,對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建設忠誠乾净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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