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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條憲法修正案11條涉監察委
2018年 03月 12日 00:00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11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此次憲法修正案對監察委員會的規定,為設立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工作提供了憲法依據,也為制定監察法提供了憲法依據。這些規定必將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

    鄭淑娜就「憲法修正案」相關問題時說,這次憲法修正案里關於監察委員會的規定有很多條款。這次黨中央決定對憲法進行修改的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要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

    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在一共21條的憲法修正案中,有11條是涉及監察委員會的規定的,是對原來憲法當中的10條的11處進行了修改,并在國家機構這一章專門增加了監察委員會這一節。」鄭淑娜說,「關於監察委員會的規定占這麼多的內容,這次修改憲法,足見監察委員會在里面的分量。」

    鄭淑娜介紹,這次憲法修正案對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組成、性質、地位,以及它的工作原則、領導體制,包括與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關系都作出了規定:第一,關於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第二,關於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舉和任免。第三,關於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期的規定。第四,關於領導體制的規定。修正案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最后,關於監察機關與其他國家有關機關的關系。憲法中作出了規定,規定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等。

    香港商報兩會特派采訪組:崔衛平 曲直 齊曉彤 莊海源 劉深 敖雷 林駿強 梁希賢 李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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