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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區諾軒的詭辯歪理
2018年 03月 17日 07:44    香港商报
 

  區諾軒的詭辯歪理

  李哲

  立法會補選結果塵埃落定,建制派與反對派各取了兩個席位;然而,其中一名參選人區諾軒,其議員資格遭受市民質疑,日前便有人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理由是他從無意圖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故此禁止他宣誓就職成為議員。案件現已進入司法程序,筆者無意討論案情;想要評論的,乃區諾軒的庭外說法,因為當中所涉詭辯歪理,實在使人看不過眼!

  焚燒基本法的歪理

  入稟狀指,區諾軒曾於中聯辦門外焚燒基本法,他在本月的選舉論壇上也承認事件,並坦言不介意再做一次,反映區諾軒違反參選時的法定聲明和宣誓就任議員的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規定。到底區諾軒有否資格成為議員?答案誠應留待法庭判決。可是,區諾軒回應傳媒時指,當日所燒僅為一張道具,即基本法的A3影印紙,而且只涉附件三而非全份基本法,強調這不等於不擁護基本法云云。

  這裏帶出至少兩個哲學問題:梵燒基本法的道具,是否等於梵燒基本法?另外,梵燒基本法的一部分,是否不等於梵燒基本法?對於第一條問題,如果問唯心的柏拉圖,他可能會答,基本法屬於一個「理念」,因而並無實物可言;情況就似,要想殺死一個人,但若他或她的靈魂是不滅的,然則又如何殺死他或她?這個問題,在哲學上無疑是「可辯」的,但在法律上倒又不然。即使套用唯物的視角,如果存在所謂基本法的「道具」,那麼相對而言,則基本法的「本體」又是什麼?其實物又放在哪裏?大概連區諾軒本人也不知道吧?然而,儘管哲學上這同樣「可辯」,惟法庭卻又另種看法。好像焚燒國旗一般,過往便有不少有罪判決,辜勿論所毀者未必都是「本體」而僅屬「道具」。

  至於第二條問題,則涉及局部與整體的概念。有人會說,我只是非禮了你的身體的一部分,又或我只是偷了你的身家的一部分,到底不能說我是姦淫擄掠吧?只能夠說,這或存在程度之分,但其行為卻是必然發生了。就似2016年大年初一晚的旺角事件,有人在法庭被判暴動罪成,亦即有人參與並引發了暴動;難道仍可以說,旺角事件不是一場暴動嗎?其荒謬之處,有如有人慘遭多人強姦,部分犯人被判強姦罪成,即使部分犯人罪名不成立,難道可以說受害者沒遭強姦?究竟梵燒基本法的一部分,是否等於梵燒了基本法?其實,這並非最關鍵的考慮;究竟做法背後所象徵的,是否等於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特區,這才是法庭須要衡量的重心,亦唯有法庭才能夠給出答案。

  輸打贏要 重在依法而行

  進一步言,區諾軒的詭辯歪理尚不止於此。被問及對司核看法時,他還指不希望有人輸打贏要,當結果不合心意就入稟法院試圖推翻結果;他繼而反問說,是否以後香港選舉不用舉行?只需大家選個符合心意的結果,才不會司法覆核?其實,何謂「輸打贏要」?區諾軒上述說法,多少符合字面上解釋;不過,輸打贏要還普遍牽涉兩大元素:一是雙重標準,只會點出別人之過而無視自己同一犯錯,二是死纏爛打,無論如何都不服結果。先談前者,顯然地,種種象反映,不尊重基本法、以至違反基本法的,基本上都是反對派陣營,過往的DQ案例正是一大明證,相信無人會質疑,建制派不是愛國愛港的。繼區諾軒被司核挑戰外,鄭泳舜之後也遭入稟挑戰,原因是他的「民主建港」乃提倡「港獨」云云;法庭是個公平公正、不存在雙重標準的地方,究竟這個神聖地域如何作出DQ及不作出DQ的決定?其結果誠可透露,到底司核做法是否存在雙重標準。

  至於後者,「輸打贏要」某程度是文明法治社會的一個產物,任何判決出來之後基本都容許敗方提出上訴,甚至可以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此乃確保結果最終公平公正的一個制度;問題是,大家均尊重有關機制,在不服上訴之餘也適可而止,當終極結果出來之後就不再死纏爛打,唯有如此才是完善法治精神的應有大義。事實上,有人倘若不服選舉結果,制度內便容許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之類,可以說就是容許了一定程度的「輸打贏要」;如果區諾軒的說法正確,那麼法例上是否須要廢除選舉呈請?以至廢除所有上訴法院、甚至終審法院?反過來,另一參選人姚松炎在得悉自己僅敗兩千多票,也一度提出了重新點票的申請(不過結果前後一致);然則,姚松炎是否同樣地「輸打贏要」?區諾軒本人又有否「雙重標準」?還好,姚松炎「適可而止」,服膺重點選票結果沒再死纏爛打;不過,區諾軒本人縱沒「輸打」,卻多少含有「贏要」之嫌——他奉勸別人不宜依法上訴,客觀效果就無疑有利保住自己的既得勝利了……

  近年香港充斥詭辯歪理,不想在一日之內及一人口中,就竟然聽到如斯之多,都是這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來誤導公眾。還望這股歪風有效遏止下來,否則的話,無論香港的議理論理抑或議政論政的水平,均恐無法逃出不斷下墜的漩渦。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吴梓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