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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友嘉籲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2018年 03月 19日 00:00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木子報道:內地《勞動合同法》實施已經十年,其間有不少備受爭議的條款,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黃友嘉接受本報采訪時直言,該法對勞動者權益過度保護,忽略了企業合法權益,其中諸多不合理的條款已明顯限制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削弱了企業的活力,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

    《勞動合同法》忽略企業權益

    黃友嘉指出,過去兩年,香港和內地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有提出修改《勞動合同法》(下稱「勞動法」),近期很開心聽到人大財經委員會也提請將修法納入下一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他希望有關部門能盡快對富爭議性的條款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和修訂,令各項規定更加契合時代所需,為建立和諧共贏的勞資關系提供法律支持,做到「既保障勞動者,也要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黃友嘉認為,該法應具備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但現實情况是向員工權益傾斜并給予不合理的過度保護,對企業一方則保護不足,忽略了勞資關系最起碼的公平和平等。比如,嚴格限制用人單位解雇權利,卻過度放任員工辭職自由的失衡。

    黃友嘉認為,《勞動法》中不少條款存在模糊之處,不利於對員工進行管理。例如,《勞動法》規定企業在不同情况下為户員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資雙方乃至審判機關對「嚴重違反」、「重大損害」、「單方面違法解約」等字眼的理解卻不盡相同,結果往往各執一詞,很容易引發勞資糾紛。

    《勞動法》中最令企業憂慮的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規定企業與同一員工訂立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黃友嘉認為,規定剝奪了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合同應完全根據勞資雙方意願進行溝通協商,而不應由法律條文作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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