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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港獨」無關言論自由
2018年 04月 10日 00:00    香港商报
 

    在戴耀廷公開鼓吹「港獨」受到社會廣泛的聲討譴責的情勢下,香港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及大專新聞教育者等三個組織,竟發表所謂「聯合聲明」,認為事件「未有觸犯現行香港法例」是「以言入罪」云云,并反指責政府違反「保障言論自由」原則,要求政府就此作回應。

    作為傳媒組織,應該十分清楚,世界主流對於言論自由的理解是,在人類整個歷史上任何一個國家,事實上都不存在一個抽象的無限制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從來都是相對的,是被現實制約着的。《國際人權法》中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但在其中的第19條亦指出,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不允煽動分裂

    事實上,世界各主權國家,包括歐美大國的法律,都對言論自由的權利作出嚴格規定,不允許任何煽動鼓吹分裂顛覆國家的行為。

    美國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第2條規定:「意圖顛覆、破壞聯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發行、編輯、出版、公布、出售、公開展示顛覆、破壞聯邦政府的必要性、適宜性的書寫品或印刷品」均屬違法,這項法律制定發布后,幾經修訂,目前仍然有效。

    美國法典18卷,第1部分,115章有關「主張顛覆政府」之第2385節清晰規定:任何人,組織或說明或試圖組織任何社團、群體或集會,并在這些組織中教育、主張或鼓勵以暴力手段顛覆或破壞美國政府;成為或作為這種組織的一個成員;或明知這些組織的目的,卻還與這些組織來往……須判處罰金或10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兼科;且不得為美國政府錄用。

    「港獨」言論違憲違法

    德國、奧地利、西班牙、俄國乃至日本都有類似的法律規定。中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憲法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刑法中更明確規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最高法院對此條規定的解釋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摥造虛假事實,迷惑群眾;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的形象。行為人只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物件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記協等三個組織的所謂聲明是毫無法理根據、盲目而荒謬得令人反感的。尽管香港未為基本法23條立法,但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區,其法律仍是以國家憲法為基礎,是受國家大法約策管治的。「港獨」言論絕非所謂學術研究、言論自由,早已逾越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底線,對「港獨」煽起的陰風及其帶來的影響危害不能等镕視之,任何時候都要「零容忍、零空間」,絕不能養癰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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