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房繼承擱置司理轉換停辦
祖堂問題積壓鄉局促謀善策
【香港商報訊】記者周駿報道:新界祖堂地占約2300公頃,有近7000個祖堂,然而,有身兼祖堂司理的鄉紳在鄉議局會議多次反映,20年來政府擱置辦理祖堂其中一房絕房時由長房繼承管理祖堂事宜,而於1898年前成立的部分祖堂,出租予其他人士作存倉或居住,毋須繳納地租,而納糧金按1898年所訂水平,其合法傳統權益應受香港《基本法》第40條保護。局方認為各鄉均面對祖堂問題,主席劉業強表示,會就個別個案致函政府相關部門提出質疑,同時,局方會就祖堂問題作出研究,冀對有關祖堂糾紛個案有所幫助。
林金貴指民政署弃舊模式
今年年初,身兼祖堂司理的打鼓嶺鄉委會副主席林金貴,在鄉議局上指出,自1997年至1998年政府頒布若干關於男女平等的條例后,民政事務署不再沿用以往模式處理祖堂事務,大致有三類:第一類,有祖堂絕房后,署方不再容許其兄長一房子孫繼承;第二類,有物業持有人過身后,因無嗣,其財產由署方安排成立祖堂,由該名人士配偶出任司理,其配偶過身后,以往署方會交由原物業持有人的叔侄繼承,并以祖堂模式運作,但現時卻不能以此方式處理;第三類,有祖堂原訂由物業持有人兩名兒子出任司理,當其中一房絕后,以往可以由另一房選出子孫代表絕后一房出任司理,但現時政府處理祖堂事務的辦事處停止辦理轉換司理。
林金貴表示,打鼓嶺李屋村有一個杜氏家族,該杜氏有三兄弟,兄長成家有女無子,兩個弟弟均有子,問題是,60年代中,杜氏兄長過身,兄長妻杜太去信理民府要求管理其亡夫土地,理民府因應要求,將其亡夫資產以祖堂形式,由杜太出任司理管理亡夫資產,其后,杜太曾賣過1、2塊祖堂地套現維持生活,數年之后,杜太亦過身,其女亦已出嫁成家。傳統上杜太祖堂可歸屬杜氏兩兄弟管理,惟現時祖堂辦事處不再處理祖堂絕后轉交旁系兄弟事務,故此,僑居海外當事人,杜氏兩兄弟當事人委託該村村代表、鄉委會及鄉議局協助處理祖堂事宜。質疑是否圖剝奪他人土地
林金貴續指,祖堂辦事處職員稱,現時北區四鄉有關祖堂轉移事務越來越多。他本人在同政府開會時,對方稱,政府不會剝奪他人土地,但他相信事實并非如此,以他看到該鄉村例子,明明是屬於杜氏家族的資產、土地,但政府不給杜氏家族轉司理,不跟從傳統,反將其土地凍結着。「試問,政府是否有意圖剝奪他人土地,如否,又為何不做一個模式解決祖堂問題,而是令祖堂問題越積越多?」另外,1898年前成立的部分祖堂,出租予其他人士作存倉或居住,毋須繳納地租,而納糧金按1898年所訂水平,其合法傳統權益應受香港《基本法》第40條保護。
身兼祖堂司理的上水圍村代表廖駿駒於上水區鄉委辦公室指出,250年前廖氏有華俊祖、卓金祖及又白祖三兄弟,其中,華俊祖、卓金祖兩兄均有分支子孫,又白祖無后,現時由四位司理管理,他本人為司理之一,管理上述祖堂物業,包括土地、屋宇等,現時問題是已有一個司理過世又無后,司理們要求填補司理,但由於1992年有一單司理填補官司,該房有女無后,去年女子贏了官司,形成大清律例與香港法律有底觸,故此,律政司去信各區民政署祖堂辦事處,所有無后的祖堂暫停不處理買賣及轉司理。劉業強:就個案致函當局
廖駿駒續指,現時司理制度有不合理之處,當其中一個司理一票否定權,否定對方出任司理及祖堂物業買賣交易,如果99%人同意一項決定,因一票反對而否決,政府就此不批出司理許可文件是否合理,以傳統權益而論,司理管理如同一間公司管理,是否交易、委任董事毋須政府批准。
屯門鄉委會主席陶錫源表示,屯門小坑村、藍地村亦有祖堂未能處理子侄繼承個案,現時亦應該重新處理相關個案。
新界祖堂地占約2300公頃,近7000個祖堂,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指出,就祖堂個別個案致函政府相關部門提出質疑,同時,該局會就祖堂問題作出研究,冀對有關祖堂糾紛個案有所幫助。鄉議局研究中心主任薛浩然認為,祖堂事務是一個棘手、難以解決的問題,關鍵因素是,看不到政府及相關部門有一個熟悉新界歷史、傳統的官員,能拿出一個合情合理方案處理祖堂事務。薛浩然:冀召集各方研策
薛浩然續指,新界大部分鄉村均有祖堂地(無地不可稱之為祖堂),政府「託管」他人的土地,祖堂沒有土地就散着,這是宗堂制度,如同父母不在世,家庭散着、兄弟散着。祖堂司理問題,香港沿用英國普通法、成文法,過往香港法庭涉及新界問題一定要按照清律處理,而現時祖堂不能填補,法律上,3個月后祖堂無司理便充公,現時,這類「託管」的祖堂,其地稅數億元計算。現時該研究中心欲召集與祖堂有關的村民,討論如何解決祖堂利益分配。
有鄉紳亦認同祖堂是難以解決事務,除了上述問題之外,時代的變遷,令祖堂(祖堂土地)價值、用途伴隨着經濟發展而變化,族人鄉親對祖堂管理要求更加高,故建議以信託方法打理祖堂。鄉議局副主席張學明認為,各鄉均面對類似問題,希望該局執委會邀請民政事務總署處理祖堂事務有關官員出席會議,以回應該局成員的提問。3月20日在鄉議局執委大會上,眾執委就祖堂填補司理問題向應邀出席的政府官員提問,但會議結束時未確定解決方案。
【小資料】
司理獲委任成祖堂代表
現時政府處理司理事務依據之一,是根據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條例》第15條,任何「祖/堂」如持有從政府取得的土地(根據租契或其他批予、協議或特許而持有的土地),必須委任一名司理作為代表。每項該等委任均須向民政事務總署轄下有關的新界區民政事務處呈報。「祖/堂」司理可享有下列權利和須承擔下列責任:( a ) 在經民政事務局局長同意下,即有全權將由其「祖/堂」持有的土地予以處置或以任何方法處理,猶如他是該土地的唯一擁有人一樣;( b ) 須為由其「祖/堂」持有的土地的所須繳付的租金及收費,以及所須遵守的契諾和條件負上個人法律責任;以及( c ) 每份與其「祖/堂」持有的土地有關的文書,如由他在民政事務局局長面前簽立或簽署,即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猶如該份文書是由該「祖/堂」全體成員簽立或簽署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