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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倡引入集體訴訟
2018年 05月 03日 00:00    香港商报
 

    提升企業管治保障小投資者權益

    CPA倡引入集體訴訟

    【香港商報訊】記者潘晶報道:香港會計師公會(簡稱CPA)昨日發表《提升香港企業管治研究報告》,該報告將香港與英國、美國、中國內地及新加坡的企業管治制度進行對比,在企業管治架構及政策、董事會和執法三方面對香港的企業提出多項建議。

    香港會計師公會行政總裁兼註冊主任丁偉銓表示,香港的企業管治制度在多個研究方面表現良好,且都符合國際最佳實務慣例,不過仍有進步空間。如現時當投資者發現企業在管治方面出現問題時,并沒有任何機制可作索償及追討,丁偉銓建議,為了提升《上市規則》的地位及實際執行性,本港可考慮引入如集體訴訟等集體賠償機制,讓大、小投資者都能夠在法律上追討損失。不過他不建議采用美式「不勝訴不收費」的模式,因這種方式恐會引發眾多訴訟。他亦表示不擔心加強投資者保障會削減本港企業的競爭力,并強調公會提出的建議不需要大幅修改現有法例,亦不會與現時允許「同股不同權」制度相違背。

    建議成立企業管治政策小組

    另外,在企業管治架構及政策問題上,該報告建議政府應設立高層次的企業管治政策小組,領導及統籌企業管治政策的制定從而優化現有企業管治架構。丁偉銓指出,現時證監會及政府有不同的企業管理監管標準,若由一政策小組領導及統籌企業管治政策的制定,可以改善現有企業管治架構。另外,該報告認為政府需領導社會各界以推動香港市場發展為首要目標進行討論。

    而香港大學亞洲國際金融法研究院教授莊世礽(Syren Johnstone)則建議考慮引入法定保障,保護披露企業不當行為的舉報人士。丁偉銓表示,環球金融市場競爭激烈,市場健全完善是贏得投資者信心的關鍵,香港應該藉此良機增加投資者對香港金融市場的信心。

    獨立非執董角色不清晰

    對於董事會的現狀,該報告指出現時獨立非執董的角色職責沒有明確界定,對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在參與時間及業務理解方面的期望亦不清晰。另外,關於獨立非執董及執行董事的薪酬釐定披露規定亦不足夠。對此,該報告建議實行「非執行董事守則」,以確保董事會、獨立非執董及非執董都明白自身的職責。該報告還提到,獨立非執董應在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其履行職務年內完成的工作,董事會亦應該考慮將獨立非執董的工作、預計參與時間及職責與其薪酬挂恥。

    對於以上的建議,丁偉銓表示這些做法可以鞏固獨立非執董在董事會中應有的角色,加強其在維護投資者利益及為公司爭取長遠利益方面的價值。

    現時,非香港公司,特別是內地企業占港市場份額很高,但監管機構對這些公司以及其董事、控股股東的跨境執行民事訴訟機制存在差距。因此丁偉銓建議要擴大現有的跨境執法互認及執行的安排。另外,該報告亦建議應賦予證監會更靈活及分級的制裁權力來保障小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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